用消費券套現?違法!
領取10元消費券後,與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幣後,商家賬户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處費後,將剩餘的36元返還給“消費者”,實現消費券套現……
據媒體近日報道,疫情後,為提振消費,恢復經濟,各地紛紛發放消費券,總額以百億元計,成為民眾實實在在的福利。與此同時,這一福利也被“羊毛黨”盯上,他們與商家串通套取補貼,財政資金成了“唐僧肉”,政府撬動消費的初衷也打了折扣。
4月25日,長春市民使用手機支付寶APP領取普惠型消費券。新華社記者 林宏 攝
“羊毛黨”只要把拿到的消費券套現處理,錢就到手了;一些商家幫着套現,也有不少“好處費”,“給錢就行了,自己也沒什麼損失,兩方一配合,就是坐着收錢的事兒”。
不過,有句話説得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把消費券套現,把財政資金據為己有,這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虛擬定位、虛構消費的事實、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小打小鬧、性質不嚴重,就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範圍,一般“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因為這點小便宜,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的確不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但是,這種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還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來説,騙取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較大”,應當刑事立案。儘管一些“羊毛黨”將消費券套現,也就是“蚊子腿上削肉吃”,但如果積少成多,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底線”,就得為此付出更昂貴的法律代價。
如何才能擋住“羊毛黨”的黑手,讓消費券發揮應有的作用?解鈴還須繫鈴人,關鍵在於政府部門履行好監管職責。疫情期間,經濟運行受到影響,為了提振經濟、促進消費,消費券應運而生。給公眾發消費券,固然是好事,但還不能一發了之,政府部門還須做好“下半篇文章”,跟進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讓消費券按照既定的設計落地有聲。
在執法上,應當加大對“羊毛黨”薅消費券羊毛的懲戒力度,該移交司法的移交司法,該治安處罰的治安處罰,該批評教育的批評教育,不能讓違規“薅羊毛”的劣行無人查處;在技術上,應當針對“羊毛黨”所採取的虛擬定位等欺騙手段使用大數據等新技術加強監控,有效切斷“全國通吃”的暗黑渠道;在監督上,加強消費券流通全環節的監管,尤其是對商家的管控,加大經濟懲罰力度,以起到震懾作用。
4月25日,遊客在丹寨萬達小鎮掃碼領取旅遊消費券。新華社記者 歐東衢 攝
消費券不是“羊毛黨”的“唐僧肉”。面對消費券變現的亂象,有關職能部門應警醒起來,切實加強監管,堵塞或明或暗的大小漏洞,讓消費券“四兩撥千斤”,真正促進消費,更好地助力打贏疫情常態防控的阻擊戰,推動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