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都市熱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瑞正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生平律師進行了解答。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
對於員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首先應制定出明確的錄用條件,並將這些錄用條件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明確後,用人單位應圍繞錄用條件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依據。如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可以予以解除。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行為,並將解除的書面文書有效送達給員工。如果超過了試用期,則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解除。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類證據往往通過考核的方式作出,通過對員工工作表現等進行客觀的記錄與評價,並有客觀數據支持,比如考評表格、與員工工作表現有關的電子郵件、員工簽字確認的工作任務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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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唐中明
審核:戴林
值班: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