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因考慮到被害人交通不便,温州市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專程上門完成和解協議線下籤署和收款證明出具工作。
如今,再回想起23年前發生的那一幕,對着屏幕另一端的檢察官豎起大拇指點讚的杜利,已經釋然了。
杜利是陳民涉嫌搶劫核准追訴案的被害人。6月23日,在多次電話溝通後,該案承辦人、廣東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王暉通過遠程視頻系統與杜利連線,在浙江省、温州市和鹿城區三級檢察院的協助下,向其詳細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確定賠償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詢問並聽取杜利的意見。
“我認可檢察機關作出的努力,為你們點贊。”在聽取意見結束即將離開時,已年過花甲的杜利由衷地説。
被搶11萬餘元現金
追回近一半數額
針對這起不核准追訴案,記者日前採訪了該案主辦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許永強,詳細瞭解案情及辦案經過。
23年前的1997年1月17日,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某路口,温州商人杜利被一男子以介紹購買商品為由,騙至一破舊民房內。隨後,陳民等人陸續趕來,對杜利採用毆打、威脅等手段,搶走其身上攜帶的11萬餘元現金。
當天下午6時左右,陳民等人用摩托車將杜利載到一條偏僻山路,給了他300元路費後逃離,並將搶來的11萬餘元瓜分。
製圖:趙立榮
“陳民分了4.11萬元,周某某、卓某某、倪某甲、潘某某、倪某乙、陳某乙各分得1萬餘元不等。1997年1月,杜利收到陳民、陳某乙、潘某某3人通過家屬退還的3.03萬元(各退1.01萬元)。不久,杜利又收到追回贓款2.7萬元,前後收到的退回贓款共計5.73萬元。當時,還剩5.64萬元沒有被追回。”許永強介紹。
杜利於案發當晚就到公安機關報了案。原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市公安局(2003年潮陽市區域被劃分為汕頭市潮陽區、潮南區)立即立案偵查。後查明,陳民等7人共同實施了此次搶劫犯罪行為,後周某某、潘某某、倪某甲3人被抓獲(均已被判刑)。陳民、陳某乙、倪某乙、卓某某(後因病死亡)4人沒有被抓獲。
2018年12月,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接到羣眾舉報,稱陳民為一起涉嫌搶劫犯罪案件的在逃人員。事實上,陳民在2012年2月至2019年2月間還曾擔任某村委會成員。
經過仔細摸排,公安機關基本確定了舉報屬實,立即對陳民、倪某乙、陳某乙3人進行網上追逃。2019年8月,陳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同年9月,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將該案報請汕頭市潮南區檢察院核准追訴。該院隨後將該案報請汕頭市檢察院核准追訴,汕頭市檢察院報請廣東省檢察院核准追訴。
依法綜合判定:無核準追訴必要
記者採訪瞭解到,公安機關及廣東省三級檢察機關審查後均認為,陳民等人實施搶劫犯罪,情節嚴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雖然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期限,但仍有追訴必要,不追訴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2019年11月,廣東省檢察院將該案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
作為最高檢的主辦檢察官,許永強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陳民於1997年1月夥同他人對杜利實施了搶劫行為,陳民涉嫌構成搶劫罪,且為主犯之一,但2019年8月陳民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已經超過20年追訴期限。且陳民自案發後到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沒有再次犯罪。
在辦案過程中,許永強還注意到一點,“陳民逃避偵查的證據不足。”理由如下:“首先,案發後公安機關抓獲了7名犯罪嫌疑人中的3名,陳民等4人未被抓獲。證據顯示,陳民案發後並未離開當地,且通過其家屬退還了部分款項,儘管公安機關進行了數次口頭傳喚,但並未採取強制措施。其次,陳民於2006年就已回到所在村,並未改名換姓,他還於2012年起擔任村幹部,身份完全公開。儘管目前司法實務界乃至法學理論界對於核准追訴期限跨越1997年10月1日的情形適用1979年刑法規定還是1997年刑法規定存在不同認識,但就該案而言,不論依據舊法還是新法,認定陳民逃避偵查的證據均不足。”
那麼,從陳民的行為及後果看,是否具有追訴的必要性?許永強認為,首先,雖然陳民等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時使用了輕微暴力及威脅等手段,但未使用器械,未造成傷情,行為性質一般。案發後陳民等人及時退回部分贓款5.73萬元,被害人實際損失後果不屬於特別嚴重,對當地整個投資環境影響有限。其次,搶劫得手後,陳民等人騎摩托車將被害人送至偏僻山路,又給了被害人300元錢作為路費,表明陳民等人“只謀財不害命”,主觀惡性上不屬於特別嚴重。再次,被害人報案後,陳民雖然在逃,但其家屬代為退贓1萬餘元,客觀上使被害人減少了損失。“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擬對其不核准追訴。”許永強告訴記者,該擬處理意見提交最高檢第二檢察廳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後,多位檢察官對此表示贊成。
做好當事人工作
賠償方面也絕不含糊
製圖:趙立榮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對核准追訴案件辦理作出指示:“凡不核准的案件,請一定要做好當事人的工作,被告人應當認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要得到賠償及撫慰,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該案的辦理過程正值疫情期間,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副廳長黃衞平對該案高度重視,多次會同許永強等承辦檢察官研究工作方案,並進行督辦。許永強也多次與廣東省檢察院承辦人王暉進行溝通聯繫,研究細化落實方案,耐心開展雙方當事人的和解賠償工作。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該案曾一度因為雙方當事人對有關賠償數額差距懸殊等問題而陷入僵局。在陳民妻子的講述中,她提到,曾經數次和家人一起前往浙江温州,與杜利及其妻子溝通,但結果並沒有完全達成一致。
對此,許永強與王暉商定分兩個步驟:第一步,先全力做好陳民一方的工作,聯合當地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加大對陳民及另外2名在逃嫌疑人家屬的工作力度;第二步,與被害人杜利所在地的浙江檢察機關通力配合,做好被害人一方的工作。
方案確定後,王暉立即帶領辦案組赴汕頭市。“在潮南區檢察院,我們訊問了陳民,並聽取其妻子和孩子的意見,經過充分的釋法説理,最終陳民認罪悔罪,表示願意積極賠償。陳民的妻子和孩子也表示想盡全力賠償。”王暉説,為了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權益,考慮到陳民及其家屬的實際賠償能力,以及與該案最終處理結果休慼相關的在逃嫌疑人陳某乙、倪某乙等處理問題,在請示了第二檢察廳後,決定將陳某乙、倪某乙作為共同賠償人。
雷厲風行的王暉即刻着手聯繫陳某乙、倪某乙的家屬,聽取其意見後,辦案組提出“共同賠償被害人30萬元”的方案。令王暉欣慰的是,該處理方案得到了陳某乙、倪某乙家屬的一致認可,並表示願意配合司法機關主動將擬賠償款暫存到潮南區公安局賬户。
被問及為何要將賠償款暫存在司法機關賬户,許永強談了該做法的初衷:“主要考慮到賠償款涉及到3個家庭,賠償金籌措的確也需要時間。在被害人接受賠償數額後,如果收到賠償款的時間出現拖延,或不能全部收到賠償款,會損害司法機關公信力,處理結果也不夠圓滿。”
距離案發時間23年了,那麼,30萬元的賠償數額是如何得出的?“我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計算出未追回款對應的數額為257547元,考慮到通貨膨脹和對被害人進行適當補償等因素,最終認定賠償數額為25萬至35萬元之間。6月23日,在與杜利多次電話溝通後,我們通過視頻再次聽取杜利意見,向其詳細解釋確定賠償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得到杜利認可,當場接受30萬元賠償款,而且對我們伸出大拇指點贊。”王暉説。
“把工作做到家”
在結案標準上求極致
在雙方達成和解賠償意向後,7月2日上午10點,在最高檢的協調組織下,廣東省檢察院、温州市鹿城區檢察院、汕頭市潮南區檢察院再次以遠程視頻的方式,對陳民涉嫌搶劫核准案召開了一場公開聽證會。汕頭市潮南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潮南區檢察院分會場旁聽。
在聽證會上,陳民和陳某乙、倪某乙的近親屬均誠懇地向杜利表示道歉,認罪悔罪,並願意向杜利積極賠償。杜利表示諒解,當場簽署了《和解協議書》。
“檢察機關以‘看得見’的方式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體現了司法為民的檢察擔當。”旁聽的潮南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表示贊同。
“杜利,請問30萬元賠償款收到了嗎?”第二天一早,王暉給杜利打電話進行確認。“已經收到了,謝謝黨和政府,謝謝檢察機關。”杜利的聲音裏流露出感激。
日前,最高檢對該案簽發了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鑑於陳某乙、倪某乙的近親屬已代為真誠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我們建議由廣東省檢察機關協調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許永強總結認為,該案辦理過程鮮明地體現出4個特點:檢察一體,形成工作合力;科技助力,克服疫情影響;多措並舉,保障被害人權益;公開聽證,修復社會關係。
對於該案偵查環節存在的問題,汕頭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楊澈表示:“我們在審查案件時發現,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已超過追訴期限,且案發後犯罪嫌疑人陳民並無明顯逃避偵查的行為,偵查機關可能存在怠於偵查的行為,於是我們在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核准追訴的同時,已指令潮南區檢察院就此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沒有簡單地以作出核准追訴或者不核准追訴決定為結案標準,而是深入貫徹最高檢黨組提出的‘辦案必須求極致,要達到最佳效果’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持客觀公正、司法為民、減少對立、促進和諧的思想理念,跳出就案辦案的侷限,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盡力維護當地已被修復的社會關係。實踐證明,只有把工作做到家,才能真正解開雙方當事人的心結,做到案結事了。”元明在接受採訪時説。(文中杜利、陳民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