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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圃鎮一艘大型水泥船改裝成簡易生產車間,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約1000噸廢水直接排放到河內。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有關污染環境罪案件,3名被告人梁某、吳某、陳某紛紛獲刑並處罰金。
案情回顧:廢船改車間,排放1000噸廢水
2018年9月初開始,賴某(另案處理)在被告人梁某承租的位於黃圃鎮某河堤附近成立一無名加工廠,並僱請梁某日常管理該工廠。賴某將一艘大型水泥船改裝成簡易生產車間,從珠海某環保公司等處非法收購含銅含酸廢液運至該工廠內,僱請兩人將廢液卸至儲油罐、油罐車和船上的原料桶儲存。
被告人梁某找來1人負責在凌晨時分將船開到離工廠一公里以外的水域,被告人吳某、陳某等受賴某僱請在船上用廢液提煉出銅粉,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的約1000噸廢水直接排放到河內。船靠岸後由他人負責將提煉的銅粉打包,再由他人開弔機將銅泥卸到貨車上,將銅泥運往佛山市南海區某環保公司銷售(共計517.518噸)。
經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船上的原料桶(銅超出標準限制)、加工桶(鉻、鎳超出標準限制)、二次沉澱桶(總鉻、鎳、銅超出標準限制)內的廢液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特性,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屬於危險廢物。同年10月22日晚,該無名加工廠被查獲,現場繳獲危險廢物208.11噸和銅粉、鐵粉12袋(約15噸)。同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1月2日,公安人員在廣東省陽春市被告人吳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同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官説法:法律對排污企業提出明確要求
被告人梁某、吳某、陳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均應依法懲處。根據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最終判決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1萬元至10萬元不等。
審理此案的法官盧國棠表示:破壞生態環境,環境的治理與修復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甚至仍無法修復。為了有效治理環境污染,法律對排污企業提出了明確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重視環境保護,嚴格依法減排、少排。本案上訴人及相關企業應引以為戒,在生產過程中確保污水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盡到保護環境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中山日報報業集團新媒體中心
◆文 /記者 張倩 通訊員 顧麗娟
◆編輯: 周振捷
◆二審: 曾淑花
◆三審: 嶽才瑛
◆素材來源:中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