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起訴蜜雪時光:商標名稱、店鋪裝修惡意“搭便車”
天眼查App顯示,9月26日,蜜雪冰城(鄭州兩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蜜雪時光(濟南龍一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公開。
裁定書顯示,原告蜜雪冰城訴稱被告惡意模仿,在其商標名稱、店鋪裝修等各方面均存在惡意“搭便車”的情形,且蜜雪時光商標被無效宣告後,被告公司仍繼續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因原告與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均已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原告與被告的爭議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解決。因此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不予受理。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與本案商標爭議無關聯,不能一案處理,原告可另行起訴。
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蜜雪冰城公司的起訴。
編輯:宋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