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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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 “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為落實中央要求,2019年9月2日,我院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為進一步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現擬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城鄉區分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更好地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中國法院網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採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並請在提出建議時説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李雪薇,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責編:楊志瑩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