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廣西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來賓市象州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龍敏涉嫌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龍敏在擔任象州縣副縣長期間,利用分管國土、住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攬、實施、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卜永冠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37.205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龍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37.205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敏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發表了辯論意見,庭審過程有條不紊、高效規範,合議庭聽取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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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9萬!
隆林各族自治縣教育局原局長楊某奇受審
5月23日,田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隆林各族自治縣教育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某奇受賄罪、洗錢罪一案。該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田林法院審理的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楊某奇利用其擔任隆林各族自治縣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款撥付、數字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9.59萬元。案發後,楊某奇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141.541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為了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受賄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該案合議庭將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田林縣人民法院將擇期對該案進行宣判。
田林縣人民法院審判長 趙國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關洗錢罪最顯著的修改就是將“自洗錢”行為,正式地納入洗錢罪範疇,最直接地震懾所有洗錢行為的參與方。
來源:廣西新聞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