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晨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二級高級法官賈清林出席發佈會,並回答記者提問。
注重保障各方當事人權利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會對被申請人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影響,《規定》如何保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劉竹梅介紹説,《規定》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協調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鑑於禁止令保全措施可能會對被申請人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尤其考慮到案件尚未經過審理、裁判,甚至尚未受理,以及可能存在惡意申請禁止令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是否作出禁止令時,應依法審慎適用。具體而言:一是要考量具體的環境損害類型,區分不同的生態環境損害予以救濟。生態環境損害千差萬別,尤其是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類型不同,造成損害的行為方式差異較大,在具體個案中需要法官發揮司法智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堅持穩中求進,避免出現保護不足和過度保護兩種傾向。二是要適當控制適用範圍,發揮禁止令保全措施“調節器”功能。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是否作出禁止令時,要審查比較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損害,與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可能會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以衡量雙方合法權益,避免出現利益失衡。特別要説明的是,對“損害”的認定不需要精確認定雙方損失的具體金額,而是應當在現有證據材料基礎上對雙方損失範圍、大小、程度進行綜合比較判斷。三是要輔之以程序保障。為平衡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之間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防止權利濫用,《規定》明確了詢問、勘查,申請複議,提前解除禁止令保全措施等程序,保障被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規定》總結環境司法實踐經驗,對禁止令保全措施實施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予以規定。明確了詢問、勘查、複議程序,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等訴訟權利。規定了申請人的擔保責任,防止惡意申請和權利濫用。規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害。此外,明確了不履行禁止令保全措施須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履行效果。
訴前訴中均可申請禁止令
賈清林告訴記者,人民法院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一定行為,可能會對被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一定影響,故審查判斷作出禁止令時,需要具備“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這一基本條件,即損害必須是真實的、現實存在的,具有時空上的迫切性,所產生的風險具有重大性,如不及時制止將很可能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一是被申請人是否違反了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長江保護法等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二是被申請人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是否已經被相關環境資源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範圍內;三是被申請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理但尚未處理,或者已經行政處理但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鑑於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中對於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規定得較為豐富,同時考慮到禁止令保全措施剛剛適用,《規定》對人民法院審查作出禁止令的基本條件採取了概括性描述的方式。各級法院應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規定》明確的,被申請人是否已經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後仍繼續實施相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等因素,並結合具體個案實際情況,審查判斷是否作出禁止令。
全國律協副會長、廣東省律協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認為,《規定》創新性提出訴前、訴中禁止令保全措施,對於及時解決生態損害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肖勝方説,本次出台的訴前、訴中禁止令保全措施,能夠及時阻止正在實施的損害行為,減少損害的進一步擴大,避免了曠日持久的訴訟結束後才強制執行而可能導致的難以彌補的環境損害。
豐富民事侵權行為保全制度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為一種預防性的權利救濟,目的是及時制止生態環境侵權行為,避免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楊臨萍介紹説,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拓展,其規範適用將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楊臨萍表示,最高法針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自身特點,將延伸探索採取生態環境禁止令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部署,指導各級法院積極開展工作實踐。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申請主體、適用範圍、審查標準等問題予以規範,制定出台《規定》,以實現禁止令保全措施對生態環境的預防性、及時性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統一法律適用。一是豐富民事侵權行為保全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禁止侵權人作出一定行為。生態環境侵權屬於特殊侵權,在該領域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並規範、完善相關程序規則,在保全裁定基礎上製作單獨的禁止令予以公示,豐富了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制度。二是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申請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在案件審結前、甚至訴訟前即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將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向前延伸,強化了環境司法對保護公眾環境權益、震懾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的力度。三是回應羣眾關切。《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依據保全裁定內容制定單獨的禁止令張貼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向人民羣眾公開公示,接受人民羣眾監督,將有力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環境權益。
本報北京12月2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