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帶你學習《民法典》——見義勇為者不承擔責任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趙晨光 付洪強 菏澤報道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學習貫徹《民法典》,大眾網·海報新聞和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律師帶你學習《民法典》”欄目,今天推出第七期《見義勇為者不承擔責任》。

某旅遊景區內,遊客們都在忙着拍照、觀賞風景,突然,人羣中傳出一陣叫喊:“有人暈倒了!”只見一位六、七十歲模樣的老大爺暈倒在地上,身旁的老伴被嚇壞了,驚慌失措,大聲喊着救人。就在此時,一名小夥子迅速前來,蹲下摸了摸老大爺的脖子,二話沒説就跪着做起了心肺復甦。按壓了大概十分鐘後,救護車趕到,將老大爺送去了醫院,小夥子也熱心地跟着救護車去了醫院。路上得知,小夥子叫王明,在一家企業上班,公司前不久剛剛組織員工進行了應急事件處置培訓課程,其中就講到了心肺復甦的內容。到了醫院經過搶救,不幸的是老人沒有搶救過來。此時,老大爺的兒女也來到了醫院,瞭解了情況後,認為王明的救助行為不科學、不恰當,對老人的去世有一定的責任,要求王明承擔責任,不讓其離開,無奈王明只得求助警察。此時,王明的內心是無比難過和失望。

近年來,“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會的熱議話題,人們對於見義勇為的審視,讓本來的社會美德變了味道。那麼,王明是不是應該要為老大爺的不幸離世承擔一定的責任呢?

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對於見義勇為者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是否可以免責未作規定,造成實踐中法院裁判標準不一致,甚至要求見義勇為者承擔補償責任。

針對這種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了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規定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不應當承擔責任,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保駕護航,避免“讓英雄流了血又流淚”的悲劇發生,營造見義勇為良好氛圍,讓善舉善行在社會中得以弘揚。

本欄目主講律師為杜進喜,現任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菏澤市第五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擁有7年的執業經歷,曾獲得“牡丹區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菏澤市一村一顧問工作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諮詢電話:1586503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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