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450萬元 一企業法人代表獲刑
李某以開發銷售半導體芯片發家,2010年前後出資成立一家科技企業。該公司設立後轉投房地產領域,與其他公司合作開發某地塊,其他公司出資1.8億元入股49%。李某公司接收1.8億元股權轉讓款時,指定對方將款項轉入其實際控制的非公司賬户,逃避繳納税款。後來,税務機關下達税務處理決定書、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知限期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但李某未履行相關義務,偷逃税款達450萬元並佔當年度應納税額的100%。
日前,一審法院以逃税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來源:福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