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生花34.5萬僱兇殺人反被騙,曾同意4名越南人持槍殺人方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曹某某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某故意殺害他人,由於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月30日,正觀新聞記者從中國檢察網獲悉一則案件。北海一大學生曹某某花34.5萬元僱兇殺人反被騙,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8月7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8月11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執行逮捕。

一大學生花34.5萬僱兇殺人反被騙,曾同意4名越南人持槍殺人方案

僱人毆打反被騙

曹某某,男,1998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未畢業),某大學外國語學院學生。2018年10月份,廖某某與曹某某因借錢問題產生矛盾。廖某某在微信、短信上發送威脅、恐嚇信息給曹某某。曹某某遂找到何某某(已判刑),讓何某某去教訓毆打被害人廖某某。隨後,何某某找到王某某(已判刑),由王某某實施“毆打”行為。王某某偽造廖某某受傷的照片並通過何某某發給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遂按照事前的約定兩次共將6.5萬元打入何某某指定的馬某某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户。

僱兇殺人再被騙

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某害怕因此前毆打被害人廖某某一事會遭到被害人廖某某的報復,遂讓何某某去找人殺死被害人廖某某以徹底解決此事。何某某再次找到王某某讓其殺死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同意並提出找越南人殺死被害人廖某某。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將約定的34.5萬元打入何某某指定的馬某某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户。2018年11月26日,何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反饋找四名越南人持沙漠之鷹、散彈、衝鋒槍等武器的殺人方案,被告人曹某某同意實施。隨後,王某某製造廖某某被槍擊頭部致死的假象,並拍下照片發給何某某,何某某再將該照片發給被告人曹某某,曹某某以為廖某某已經死亡。

賠償被害人6萬元

2019年1月15日,王某某與何某某以殺害廖某某一事詐騙曹某某,2019年1月29日,曹某某到公安機關報警。案發後,曹某某賠償廖某某經濟損失6萬元,取得廖某某的諒解。

2020年6月30日,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曹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後,曹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曹某某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某故意殺害他人,由於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共同殺害他人活動中,曹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曹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曹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編輯:孫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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