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犯罪記錄被濫用,代表建議建立犯罪記錄限制公開制度

新京報訊(記者 李玉坤)鑑於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罪”等輕罪成為我國刑事犯罪的最大來源,多名代表委員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此外,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劉守民還建議,適當限制犯罪記錄的公開範圍,為真正迴歸社會的刑事前科人員創造更好的環境條件。

刑法中尚沒有整體建立犯罪記錄制度

劉守民表示,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和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和加強社會管理,也有助於維護有犯罪記錄人員的合法權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由此建立了我國基本的犯罪記錄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記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詢或通報制度,以及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內容。

劉守民説,正如相關負責人所言,犯罪記錄的存在必然會對被記錄人工作、生活和學習產生很多有形或無形的不利影響,並且容易形成“一朝為賊,終身為賊”的“標籤效應”,進而阻礙被記錄人向善自新,甚至會使這些人因迴歸社會無望而走向社會對立面。

目前,上位法仍不夠完善,刑法中尚沒有整體建立犯罪記錄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僅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對曾經犯罪的報告義務。刑訴法中關於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也只限於未成年人輕罪,且沒有建立犯罪記錄的消滅制度,甚至缺乏其可遵循的基本原則。現行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籠統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劉守民表示,這一規定沒有涉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更未涉及任何成年人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問題。

犯罪記錄被濫用,前科人員就業難

“很多人都有體會或經歷,在工作生活中,不僅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法律規定之外對有犯罪記錄的公民基本權利作出了進一步限制,實際擴大了刑事打擊面,被形容為‘刑外有刑’,而且在公民個人就業、借貸、簽約、辦證等環節普遍存在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的情形,人為增大了單位、公民負擔和社會運行成本。”劉守民説。

我國《監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但有犯罪記錄的所謂前科人員在融入社會尤其在就業時常被拒之門外。劉守民介紹,有的刑滿釋放十幾年雖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但也同樣遭受社會的普遍歧視,甚至連其子女的上學、就業、參軍等都廣受影響,有些人由此走上重新違法犯罪的道路。

建議建立成年人輕罪記錄附條件消滅制度

劉守民建議,修改相關法律,完善、擴大輕罪記錄封存的範圍。建議適時修改《刑法》《刑訴法》,一方面可考慮在刑法中設立未成年人專章,作為特殊規定,進一步確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滅原則。另一方面將目前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的封存規定擴大適用至成年人。

同時,他建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直接消滅制度,成年人輕罪記錄附條件消滅制度,並明確輕罪記錄消滅的例外情形。

“對被判處刑罰輕罪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後,視為無刑事前科。”劉守民説,“對被判處刑罰輕罪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且在此後一定期限內無新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相關部門依據一定程序宣佈消除其刑事污點,作出決定撤銷其犯罪記錄,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此後視其為未受過刑事處分,當事人也可以聲稱自己無犯罪記錄。”

嘗試建立犯罪記錄限制公開制度

劉守民介紹,犯罪記錄限制公開制度是指在犯罪記錄封存和消滅制度之外,可以考慮設置一定的嚴格條件,適當限制犯罪記錄的公開範圍,為真正迴歸社會的刑事前科人員創造更好的環境條件。

比如,除危害國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嚴重暴力犯罪等法定罪行外的其他犯罪人,在其被判刑罰執行完畢超過8年、10年或者15年,且無新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記錄可以從前科人員的人事檔案中移除,並有條件地封存於司法機關,非經批准不得對外披露,以確保當事人的就學、就業等權利不受非法限制。

此外,他建議補充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內容,將犯罪記錄封存和消滅作為考量因素;設立專門工作機構,確保監獄、民政、社區等機構的協調互動,發揮犯罪記錄制度的作用等。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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