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詳解“連鎖加盟”糾紛

4月26日是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2018-2020年度特許經營案件審判白皮書》。特許經營,又常被稱為連鎖加盟。近年來,由於一些特許人誇大商業宣傳、被特許人盲目投資後不能實現預期收益等原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數量呈逐年攀升態勢。一中院2018年新收特許經營合同案件13件,審結6件;2019年新收51件,審結27件;2020年新收95件,審結121件。

法官介紹,雙方糾紛的產生多是由於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比如,特許人一方未履行選址義務,或未在被特許人選址過程中提供相關服務。在一起案件中,趙某與某餐飲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因趙某缺乏經驗,由該公司負責選擇店鋪地址,並幫助趙某實際開設店鋪。合同簽訂後,趙某與該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聯繫,想要確定開店地址,但公司敷衍推脱,最終導致趙某在簽訂合同半年後仍未能開店。法院認為,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選址義務,已構成違約,造成趙某無法開展特許經營,據此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公司返還加盟費。

在諸多糾紛中,也有被特許人一方違約的情況,比如,在經營過程中未按約遵守諸如須從特許人處購進原材料等內容的管理規定。在另一起案件中,陳某與某餐飲管理公司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陳某經營某餐飲品牌,其經營店鋪所需的麪粉、雞肉等原材料必須從該公司處進貨。後陳某為節約經營成本,擅自購進低價原材料在其店鋪製作菜品時使用,顧客消費後口感不佳,遂對該餐飲品牌產生不良印象。公司調查發現上述情形並進行公證取證,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陳某未經許可從他處購進原材料的行為構成違約,且對該公司造成了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據此判令解除合同,由陳某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

法官提示,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特許經營合同的雙方是長期合作、利益共享的關係,更應嚴守契約精神,密切合作,才能不斷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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