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為結婚給女友按揭買車,分手後咋辦?法院:車款具有彩禮性質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綜合

唐小明(化名)家住貴州省凱里市,若干年前與貴州省貴定縣人陳梅(化名)結識,確定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唐小明通過按揭方式為陳梅購買了一輛轎車,登記在陳梅名下。後陳梅移情別戀,導致二人感情破裂,兩人約定將車過户給唐小明,由唐小明按時償還按揭尾款。

兩人分手後,唐小明將陳梅訴至法院,請求陳梅賠償相應損失。近日,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件的民事判決書。

“為愛購車”,結果分手

唐小明稱,自己和陳梅相識後同居,期間陳梅向自己提出想要一輛車,於是唐小明便通過按揭方式為陳梅購買了榮威牌轎車一輛,登記在陳梅名下。

其中車輛總價63800元,首付款13000元,保險4500元,由唐小明通過陳梅的銀行卡償還貸款,每月還款1830元。截至2021年9月12日,已償還11個月貸款共20130元。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據其稱,2020年12月,因陳梅移情別戀,雙方感情破裂。2021年2月3日,雙方簽訂《協議》,確認了唐小明為陳梅購車、還貸的事實。

同年7月22日,雙方因車輛歸屬問題在麻江縣杏山派出所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陳梅將車輛過户給唐小明,過户後按揭尾款由唐小明償還,車輛在按揭還款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唐小明負責。

協議簽訂後,陳梅未將車輛過户給唐小明,仍繼續佔有使用車輛。唐小明認為,雙方已分手,自己有權請求陳梅賠償相應損失,故訴至法院。

對此,陳梅辯稱,車輛是雙方為了生活方便共同出資購買,實際上是唐小明長期使用,且自己已經支付了首付款10000元。且唐小明償還的11個月貸款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開支。

另外,陳梅認為雙方是因為性格不合、且唐小明對自己有家暴行為才選擇分手。雙方多次確認由唐小明償還完車貸後,再將車輛過户到唐小明名下。因為唐小明不按時償還產生糾紛,2021年9月14日陳梅將車輛拖走,經派出所處理,陳梅明確表示如唐小明一週內不償還貸款和繳納保險,則自己有權處置該車,用於償還剩餘按揭貸款。現案涉車輛已被陳梅處置,賣車款42000元,並已償還剩餘貸款。

陳梅認為,唐小明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法院判決:車輛具備彩禮性質,數額較大

經法院審理認定,唐小明和陳梅通過社交平台認識後不久,開始同居生活。期間,為了結婚的意願,陳梅提出購買車輛。

2020年9月8日,陳梅與奇瑞徽銀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榮威牌小型轎車一輛,該車登記在被告陳梅名下。唐小明用信用卡方式支付首付款9050元,另支付保險費4500元。

之後,唐小明通過陳梅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銀行卡陸續償還按揭車款,截至2021年9月13日,共計已償還20043.1元。車輛交付後,由雙方共同使用。

2021年2月3日,雙方達成協議約定陳梅放棄該車所有權,待唐小明付完按揭車款後,陳梅配合過户至唐小明名下。

2021年7月,雙方因矛盾分手,同年7月22日雙方在麻江縣杏山派出所簽訂協議,約定將該車過户給唐小明,由唐小明按時償還按揭尾款。

2021年10月9日,陳梅將該車出售,並將該車剩餘按揭尾款全部還清。唐小明認為雙方系基於結婚的意願,自己才出資購買車輛並登記在陳梅名下,現雙方已分手,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賠償相應損失,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系唐小明、陳梅在戀愛同居期間,基於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購買,車輛登記在陳梅名下,唐小明已支付部分首付款、保險費及部分按揭貸款共計33593.1元,數額較大,該款項具備彩禮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現雙方未能締結婚姻,且車輛陳梅已處置並還清剩餘按揭尾款,無法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繼續履行,故陳梅應當返還唐小明已支付的款項。

根據雙方共同生活和涉案車輛由雙方共同使用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由陳梅酌情返還唐小明已支付款項的50%即16796.55元較為適宜。

最終,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判決,限陳梅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唐小明購車首付款、保險費、按揭貸款等共計16796.55元;駁回原告葉朝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任彎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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