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處置的法治化征程再邁堅實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昨日正式印發《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
“紀要”針對近年來我國債市在改革發展、風險防控中遇到的實踐問題,依託新證券法,重新明確了債券糾紛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債券案件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債券發行人的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責任主體的連帶賠償責任等內容。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2018年7月,證監會債券部主要負責人帶隊拜訪了最高法民二庭,商議共同成立債券違約司法救濟聯合調研課題組。前期,最高法與證監會等相關部委共同開展了多次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形成了“紀要”的徵求意見稿。
從主要內容看,正式印發的“紀要”明確了六大要點:
明確了受託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紀要”提出,對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應以債券受託管理人或持有人會議推選的代表人集中起訴為原則,以債券持有人個別起訴為補充;受託管理人可代表債券持有人蔘與相關司法程序。
統一了債券糾紛案件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實現案件集約化審理。“紀要”取消了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受理的行政處罰及刑事判決前置程序,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共同訴訟等適當方式,集中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債券違約案件、債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及破產案件採取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明確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效力。“紀要”對持有人會議可決議事項範圍,重大事項決定權保留、表決與迴避,會議決議效力等予以規範,保障受託管理人履行參與訴訟、破產程序等持有人會議賦予的職責。
壓實了發行人及相關人員民事責任,打擊欺詐發行、惡意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紀要”規定了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者的實際損失計算方法,通過明確發行人違約責任,及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及其他發行人內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來強化信用約束,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構建了過罰相當的“看門人”責任機制,明確債券中介機構依過錯程度承擔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同時細化了債券承銷機構的過錯認定和免責抗辯細則。
完善了破產程序投資者權益保護。“紀要”規定,破產管理人具有信息披露與確認債權義務。破產管理人需保證所接管的破產企業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對受託管理人代為申報破產債券負有及時確認義務,確保訴訟程序及時進行。
據悉,“紀要”出台後,證監會將抓緊推出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示範文本、債券置換指引、特定債券競買轉讓指引等配套規則,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
此外,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嚴厲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推動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顯著提升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從業人士評價,“紀要”與新證券法及多個部門的監管規定形成有效聯動,革新了債券領域的法治建設水平。隨着“紀要”的發佈,一個責任更明晰、過罰相當、責權利對等的債市治理約束機制變得更加完善。
“紀要”出台後,立法、司法、監管部門各方聯動,通力配合,在法律、規章、政策性文件、自律規範等多個層面多管齊下,實現了對債券市場不同規範層級的全覆蓋。這對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平穩有序化解債券風險,保障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