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汽車服務店為方便清淤擅自打開窨井蓋 致7歲男孩喪命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窨井蓋關係到人民羣眾“腳底下的安全”,今天(12月28日)最高檢發佈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為汽車服務店員工為清淤、排污,擅自打開廣場窨井蓋,一名7歲男孩在廣場放風箏時不慎掉入井中溺亡。最終法院認定兩名被告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認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介紹,被告人楊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某汽車服務店負責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某地。被告人鎮某輝,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某汽車服務店員工,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某地。

2020年4月5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方便其所在的汽車服務店清淤、排污,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將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金桂明珠小區前廣場的窨井蓋打開。當晚7時許,被害人吳某某(男,歿年7歲)在廣場放風箏時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4月5日晚9時許,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鹹安分局接到報警稱咸安區金桂明珠小區有一男童掉入下水道內,後男童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晚10時許,咸安區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立即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4月6日,咸寧市公安局鹹安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機關向咸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檢察機關對本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後認為,楊某、鎮某輝自願認罪認罰,無串供、毀滅證據風險,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與被害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不需要逮捕羈押。

4月19日,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4月21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鎮某輝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楊某、鎮某輝取保候審。

5月27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審查起訴。6月22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並建議對楊某、鎮某輝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判決已生效。

截至10月底,檢察機關共批捕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26件29人

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清淤、排污擅自打開窨井蓋,該地屬於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後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改變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保準確定罪量刑。

該案辦結後,當地檢察機關成立了涉窨井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檢察部門聯合公益訴訟檢察等部門,對咸寧市中心城區內“三無”小區、中小學校、建築工地等重點地區的窨井蓋安全隱患進行走訪排查。邀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多家窨井蓋管理職能部門及產權單位召開窨井蓋安全管理聯席會,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書。

記者瞭解到,今年3月,兩高一部制定《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檢還就窨井蓋管理問題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了“四號檢察建議”。

據統計,指導意見印發後,截至10月底,全國共18個省份辦理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訴25件33人,開展立案監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