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林宇瓊 詹夢洲)拔牙過程中,患者同意醫生多拔一顆牙,為什麼事後還要起訴要求醫院賠償?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鄭某經濟損失3000元。後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11月,鄭某因一顆牙齒被蛀毀前往開化縣某醫院拔牙。醫生在詢問病情時,鄭某稱有左上第六顆牙牙根已爛,需要拔除。拔牙手術後,鄭某發現醫生多拔了其左上第五顆牙。醫生表示鄭某左上第五顆牙只剩殘冠且在發炎,屬於病牙,其在手術中曾敲擊病牙,詢問過鄭某是否需要拔除,得到了鄭某的同意。
鄭某則認為,多拔那顆牙的牙冠還在,不屬於病牙。同時,鄭某稱當時打了麻藥並不清楚醫生説的是哪一顆,才導致自己做出了錯誤的承諾,故起訴至開化法院,要求醫院賠償種牙費用、誤工費共計5萬元。
開化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開化縣某醫院在未取得原告鄭某的明確同意下,採用局部麻醉拔除原告鄭某的左上第五、六顆牙,違反了法律規定,鑑於原告鄭某的左上第五顆牙已經鬆動,僅存部分牙冠,參照當地製作假牙的實際費用,結合原告鄭某製作假牙的誤工費、差旅費等實際情況,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有權利就有義務,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醫療機構的説明義務相對應。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依規全面履行告知義務,來營造彼此信任的醫患關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本案中,醫生在拔牙過程中曾敲擊患者左上第五顆牙告知是病牙,繼而拔除。但醫生在手術中並未明確告知患者拔的是哪顆牙,一共拔除了幾顆牙,未履行好告知義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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