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零容忍
人民日報客户端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對2003年2月1日實施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今天正式發佈。
《規定》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具體舉措。在我國三十多年的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中,人民法院切實履行證券商事審判工作職責,積極發揮審判職能,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的“痼疾”,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隨着國民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有必要對原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市場發展和司法實踐需要。
按照“立足審判實踐,解決實際問題”的工作思路,《規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新增了15條重要內容,全文共計35條,分八個部分,重點圍繞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後,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和損失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劍指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頑瘴痼疾,依法提高違法違規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司法解釋的修改和發佈,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民事責任制度的充實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資本市場制度供給,暢通了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夯實了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規則基礎,健全了中國特色證券司法體制,為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將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