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這房子買了也沒多久就外牆滲水,雨大了還漏雨,家中的牆紙發黴,木地板也受影響,物業公司也不來修,就這樣的服務,我憑什麼還要交物業費!
他是提過很多要求,但是那都是開發商的事,不是我們的服務範疇。我們提供了物業服務,他就應該繳納物業費。
法院認為該小區開發商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肖先生作為該小區的業主,應當按照該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支付物業服務費。而其房屋漏水問題,為房屋建築質量問題導致,肖先生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該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不合格,且達到足以認定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主要義務的嚴重程度。
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業主肖先生向該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七千餘元,駁回該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不少業主認為花了一輩子積蓄好不容易買的房子,出現滲漏、裂縫等問題,物業公司沒有合理解決就以不繳納物業費的方式進行“威脅”。殊不知以拖欠、拒繳物業費的方式,非但不是合法途徑,反而還會因為對房屋質量問題置之不理,從而延誤時機。
一般而言,開發商對房屋主體結構的質保期是終身,對房屋外牆或者樓頂的防水質保期是5年。如在質保期內主體結構開裂、外牆或樓頂出現漏水,不存在業主自身或其他業主裝修過程導致上述問題發生的情況下,開發商是責任主體。因此,業主應當就此向開發商主張,物業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僅有協助維修義務。
當出現類似問題後,業主應主動或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積極溝通,對於處在保修期內的房屋,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已過保修期的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並由物業公司向房管部門提出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如確因服務原因致其人身財物受損,其可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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