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懷遠農商銀行一支行副行長挪用資金的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陸某,男,1974年出生,原任懷遠農商銀行白蓮坡支行副行長。
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陸某在擔任安徽懷遠農商銀行白蓮坡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期間,於當月21日、26日兩次指使該支行姚山分理處主任蔡某採取空存現金的方式,向其自持的銀行賬户存款385萬元,後陸某將其中379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借款。
2020年6月,陸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案發後,被告人陸某已將384萬元退還給安徽懷遠農村商業銀行。
被告人陸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經審理查明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懷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陸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已退還被害單位的相關損失,未造成損害後果,且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