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用1979年的刑法追訴他,驚動了最高檢

判了用1979年的刑法追訴他,驚動了最高檢

1996年的3月,寶安塘頭髮生一宗入室搶劫殺人慘案,時任塘頭村某領導的妻子在家中被害死亡,作案四名嫌疑人中的三名先後受到法律制裁,但惟獨一音譯名為黃歲略的嫌疑人杳無蹤跡,潛逃長達22年,直到2018年3月8日,這最後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才被抓獲,並很快移送檢察機關。

可是,進入司法程序後,卻遇到問題了。

從事法律工作的都知道,新中國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頒佈實施的,而我國現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1979年的刑法即已廢止,後來我國又通過一個決定和九個修正案,對1997年的刑法進行了修改、補充。

我們現在討論、適用的刑法,幾乎都是1997年的刑法。

判了用1979年的刑法追訴他,驚動了最高檢

刑法上還有一個詞語,叫做“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比如説,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20年。但是,1997年刑法規定,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發生於寶安塘頭的這宗搶劫殺人案,如果發生於1997年的刑法實施後,在追訴上就不存在障礙。因為這是一宗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且公安機關當時已立案偵查,只是王某成功逃避偵查二十多年而已,因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但是,本案案發於1996年3月15日,1997年的刑法還未生效,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1979年的刑法。

判了用1979年的刑法追訴他,驚動了最高檢

1979年的刑法,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追訴時效同樣是二十年。只不過,對於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規定,卻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也就是説,對於逃避偵查或審判的嫌疑人而言,1997年刑法規定只要“已立案偵查”就不受追訴期限限制,而1979年刑法要求的是“採取強制措施之後”。

本案適用1979年的刑法,問題來了,當時雖然已立案偵查,但是,由於當地口音“王黃不分”造成辦案部門對音譯名為黃歲略的這名嫌疑人,掌握的情況不太確切,加上當年的一些偵查瑕疵等,因而對於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沒有采取強制措施。

王某已經成功躲藏了二十多年,這個案子已過了追訴時效,深檢君還能追訴他嗎?

別忘了,1979年的刑法還有一條: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那麼,王某是否屬於必須追訴的人員?

深檢君的辦案人員認真進行了研究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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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認為,本案作案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當年,這四名男子經過密謀,認為女被害人家中有錢,於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到女被害人家中,以商談包工程為由,騙開了房門,然後對女被害人毆打捆綁致其死亡,並搶劫金項鍊等逃離。本案社會影響極大,至今雖然已過了二十多年,但仍未被社會遺忘,歷任派出所所長也一直在追兇,被害人家屬及當地村民也一直敦促公安機關追查在逃的這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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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案發後又通過改名字、搬離户籍地等方式逃避案件偵查,躲避法律的制裁。且本案中的另三名同案犯,已均於多年前分別被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如果因為王某的逃避偵查行為而使得其逃脱法律的制裁,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啊。

於是,檢察官認為,雖然已過了追訴時效,但王某是必須追訴的人員,應予追訴!按照規定,深檢君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予以追訴犯罪嫌疑人王某!

最高檢核准同意,2018年12月,深檢君以涉嫌搶劫罪,對王某依法提起了公訴。

依據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一審經審理後,近日已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當年作案時,四名行兇者都是二十多歲的小夥子,而這一次暴行,不僅讓被害人的家庭長期處於悲痛之中,四名兇徒以及背後的四個家庭,也自此命運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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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僥倖潛逃了二十多年,這二十多年裏,王某和妻子生活在惠東縣一個小鎮上,找了一個不需要登記身份信息的小加工廠上班,且一直沒回過老家。甚至這麼些年,王某過得一直提心吊膽,他從不使用身份信息、從不照相,還不斷變換出租屋。可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辦案檢察官感慨説,“這個案件的教訓是很慘痛的,每個成年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哪怕過了這麼多年,我們依然會依法對其進行追訴,讓他接受法律的制裁,這就是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希望本案中這最後一名被告人的判刑,能讓逝者安息,能令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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