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揭露奸商”法院:侵犯名譽權

三峽晚報訊(全媒首席記者高伊洛 通訊員向丹雲)因為共事時曾鬧矛盾,便在朋友圈批評指責他人,這算犯法嗎?2月24日,當陽法院審結一起合侵犯名譽權案件。

龍某與王某系朋友,龍某曾在王某開辦的公司工作。離職後,龍某常在微信羣和朋友圈發佈針對王某的負面評價。由於二人有共同的生意夥伴,王某難以忍受龍某的指責,遂向法院起訴龍某侵犯其名譽權。龍某辯稱,其所陳述的均是事實,其認為王某經商不誠信,做人不地道,背信棄義,便“揭露”王某的行為。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龍某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相關言論的客觀性,而其在微信羣和朋友圈發表的負面言論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足以影響他人對王某的評價。龍某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應當就此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遂判決,龍某停止侵害、為王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龍某與王某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在不背離事實的情況下,在合理限度內發表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批評言論,但禁止用貶損性言辭等方式損害其他公民的名譽。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下,網絡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受眾多,公民通過網絡發表言論切記要客觀、合理,充分考慮言論可能帶給他人和社會的不利影響。同時,公民在接受網絡信息時,也應做到擦亮眼睛、理性思考、正確判斷,避免過度解讀和曲解他人意圖,輕易受人誘導和蠱惑。

【來源:三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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