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多人已因這件事被判刑!千萬別再幹了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近日

蘇州警方接到市民報警稱

有人高空拋物

民警在現場找到

被拋下的電飯鍋、衣架等雜物

其中

鍋蓋險些砸到路人

經查

居住在18樓的男子西某

打算近期辭職

準備把沒用的東西都扔掉

因為懶得下樓

就直接從18樓扔下

目前

西某已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事件發佈後

很快登上熱搜

獲得1.5億網友在線圍觀

高空拋物不是想扔就能扔

此前

我們時常看到高空拋物的新聞

併為此氣憤不已

隨着國家相關法律的完善

高空隨手拋物而不用負任何責任的時代

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今年3月1日

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

“高空拋物”正式入刑

當天

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

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

案件回顧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

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十幾斤重的行李箱高空拋下,四川首例高空拋物罪宣判!

高空拋物罪首案的宣判,不啻於一堂生動的普法課,讓公眾認識到高空拋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沒事”,從而讓更多人產生敬畏,遏制潛在犯罪。

高空拋物的法律依據

高空拋物被稱為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屢屢出現的高空拋物事件

導致不少悲劇發生

為了解決高空拋物問題

我國法律不斷完善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高空拋物造成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020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該法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將納入刑事範疇,承擔刑事責任。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之前,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大多是經由民事處理途徑處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嚴重受傷或者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為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將高空拋物行為入刑,釋放了對高空拋物予以嚴懲的信號。

△高空拋物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細則瞭解一下!

相關行為的認定標準

高空拋物犯罪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一個30克的蛋

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

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

從18樓高甩下來

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

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高空拋物傷人害命,如何防範這顆“頭頂炸彈”?

高空拋物是高度危險性的行為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侵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

還需要每個人自覺遵守

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央視頻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央視新聞、人民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