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佈通報,稱該局向福州市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責令福州市交通運輸局改正其“要求道路運輸企業安裝指定應用”這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在涉事行政機關公佈的整改情況中,該局機關兩名有關責任人被進行效能問責。
並不起眼的一則地方反壟斷案例,特別是在多個互聯網巨頭先後被啓動反壟斷調查的背景下,卻因為公職人員被問責而引發外界不少關注,箇中原因耐人尋味。如專家接受南都採訪時所言,在公開的行政壟斷執法案件中,“鮮少有對個人進行問責的情況”,在此之前有據可查的案例,僅在去年7月,湖南某行政壟斷案中兩涉事公職人員就被問責。
而根據《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相關規定,如果行政機關被查實存在“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壟斷行為,對應的法律後果則是“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基於立法語言的使用常識不難判斷,責令改正與啓動問責屬於並列存在的兩項法律應對措施,但從《反壟斷法》問世至今,官員因行政壟斷被問責的案例卻鮮少為公眾所知,箇中原因值得反思。
稍加檢索可以看到,在福建此例“反壟斷第一案”的緣起中,還有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的強力加持:2020年11月,國務院通報第七次大督查結果,以“涉企亂收費”視角切入,點名福州市交通運輸局,隨後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對福州市交通運輸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或許已經很難釐清國務院大督查與地方反壟斷調查之間的關聯,也無法清晰判斷涉事官員被問責究竟是基於對哪一層行政監督的反饋。但從權力監督的思路來看,無論是國務院大督查還是反壟斷執法,都屬於行政內部監督的範疇。而對涉事官員的問責強度則將必然會影響後續行政行為的法治化與改善效果。
壟斷是市場經濟的大敵,而相較於其他市場主體的壟斷行為,行政壟斷一直都被視為市場發展過程中影響和危害都更大的一種不正當競爭,這也正是《反壟斷法》從立法之初就將“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闢一章予以規制的初衷所在。行政機關濫用其法定職權,為某項本應接受市場公平競爭的產品或服務設置特權性的行政保護屏障,一方面排除和限制了正當市場競爭的出現,另一方面也限制和剝奪了用户的選擇權,以壟斷特定市場的方式行亂收費之實,無端增加社會主體的負擔和壓力。在市場環境每一個不起眼的神經末梢,它都消解着國家宏觀改革的紅利,製造着各種於社會成員來説更直接、更具體的不平等與最真切負擔,從根本上影響着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和公共形象。
從福建“反壟斷第一案”能夠較為清晰地看到,國家反壟斷執法力度的加大,並不侷限於針對普通市場主體的執法監管,也有對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排除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加碼。而反壟斷執法的一視同仁,同樣應當體現在懲處上的法律態度。在立法層面,行政壟斷的法律應對既然已經包含有問責涉事公職人員的明確內容,就不應當只是將“問責官員”當作反壟斷執法某一個特殊情況下的可選項。
官員被問責,本就應當成為反行政壟斷的法治標配。正在進行中的法律修改,執法機關或將有權直接責令行政主體改正壟斷行為,而無須“繞道”向其上級機關提出改正建議,這被視為反壟斷執法力量增強的表現。鑑於行政壟斷問責適用層面的不足,有必要通過立法更詳盡地列明問責內容、增加問責強度,並強化問責執行的存在感,讓直接促成、導致行政壟斷髮生的具體責任人承擔更多法律責任。法律追責的明確與必達,將在客觀上使得權力的行使有所忌憚,讓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得到尊重和保障。
(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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