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作(新華社發)
國家税務總局近日發佈《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清單列舉了適用“首違不罰”共計10項,兼顧資料報送、納税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税收違法行為,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税務機關對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適用“首違不罰”。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税務機關將以適當方式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公告》明確,適用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首違不罰”十項清單具體包括: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納税人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税收票證;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企業剛成立就出現違法情況,讓我忐忑不安。還好有‘首違不罰’,給了我們改正錯誤的機會。”山東朗悦服裝加工經營部財務人員李欣妍説。前不久,李欣妍由於業務不熟練,沒有按規定時間辦理納税申報。國家税務總局濟南市天橋區税務局税務工作人員電話告知小李,已對其做出責令限改、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並向小李普及了相關知識,避免其再次出現類似錯誤。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認為,“首違不罰”是一項非常有益的制度創新。首次納税違法行為的產生原因很多,不知曉政策細節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企業和初次納税人違法的原因。“首違不罰”有利於提升執法效率,降低遵從成本,促進税收遵從。(記者 王觀)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1年04月06日 第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