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嗎?來看解答!
市人社局説,一些用人單位單方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繳。其實,這是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的誤解。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試用期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僅損害了員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詳見↓
Q
有位網友換了份新工作,新公司稱試用期間將不為他繳納社保,要等2個月試用期後,公司再為他繳納社保。那麼,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A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應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類似這位網友的遭遇,一些用人單位單方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繳。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所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試用期也屬於合同期的一個部分。但是,不少用人單位並不認為約定試用期即已經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一些用人單位試用期間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試用合格後再繳,此種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在職場上還是時有發生。包括隨意延長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或者先只籤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後再籤勞動合同等等不合法的管理手段,如果勞動者不熟知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為了急於得到一份工作而忍氣吞聲,將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對企業來説,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看似眼下是省了一筆社保費用,但這種做法卻是違法的。試用期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僅損害了員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醒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自員工入職起就為其繳納社保。
資料: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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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