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文書顯示,平安銀行一客户經理因貸款審查未盡職、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等行為,導致平安銀行發放的1900餘萬元貸款未能收回。
裁判文書顯示,出生於1988年的李某系成都人。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1日被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指導虛假貸款主體篡改財務報告
2013年至2015年期間,為達到向銀行貸款目的,個人資金緊缺的文某江夥同成都金馨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下稱“金鑫公司”),編造虛假的貿易背景,偽造虛假合同,出具虛假商業承兑匯票,試圖以金馨公司作為虛假貸款主體向平安銀行成都分行申請貸款。
2013年3月,平安銀行工作人員劉某製作了《信貸業務調查報告》,3個月後,平安銀行成都分行信貸審批中心做出了授信批覆。同年9月24日,由李某開始負責金馨公司在平安銀行的業務。
而作為平安銀行客户經理的李某,在這一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未盡職調查。在開展貸前調查工作中,未對借款人基本情況、貿易背景、還款來源、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真實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同時,其未對用於質押的商業承兑匯票的貿易背景真實性進行嚴格調查,貸款發放以後,李某也未對資金去向進行檢查、監管,導致平安銀行發放的1900餘萬元的貸款不能收回。
更令人咋舌的是,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李某還有着指導金馨公司篡改財務報告的行為。據文某江供述,李某知道貸款資料是虛假的且資金實際用途並非與商業承兑匯票所匹配的合同項目。“他連貸款貿易背景的項目都沒去過,也沒問過。”文某江還表示,李某曾稱彭州分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有點小,需要改大一些。
2018年3月30日,警察電話聯繫李某到支隊接受調查。到案後,李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訴提出免刑遭駁回
去年11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法院認定,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判決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後,李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其本人與辯護人在二審中提出,部分事實系認定錯誤;同時提出,若認定李某犯罪,量刑時應考慮其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間捐款一千元、參加志願隊和慰問活動、主動義務獻血以及捐資助學兩千元等立功表現,結合其系自首,應當對李某免於刑事處罰。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該案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書面審理該案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其審理查明事實及採信的證據與原判一致,該院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終該案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銀保監會官網,今年以來平安銀行總行、北京分行、湖州分行、杭州分行等多地分行均因存在信貸業務違規、內控管理存在缺陷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今年7月11日,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就因採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等案由遭罰777.22萬元,同時一名相關負責人遭禁止3年從事銀行業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