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9月5日,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發佈“北證公告〔2021〕1號”,對北交所上市、交易、會員管理等三大基本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的業務規則分別為:《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簡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簡稱《會員管理規則》)。
三大規則是證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證券法規定必備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公司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上市規則》規定了北交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監管要求,《交易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證券交易制度,《會員管理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會員資格等管理要求。
設定市值條件和財務條件四套上市標準
《上市規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圍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總體目標,強化了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北交所對精選層現有的分層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復牌等單項業務規則,作出了體系化整合,同時吸收借鑑了現行上市公司監管的成熟經驗,形成了上市公司的總體監管架構和全鏈條監管安排。
北交所的公開發行和註冊審核分屬北交所、證監會。其中,公司的發行條件由證監會的北交所註冊辦法明確,上市條件,則由北交所《上市規則》明確。
具體來看,《上市規則》包括髮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監管處理等四部分主要內容。其中,針對企業發行上市,《上市規則》明確了上市條件與程序、上市保薦與持續督導、募集資金管理等內容。
與精選層的掛牌條件保持一致,北交所設置了市值條件和財務條件的四套標準,具有較好的包容性。標準一側重財務指標,市值起輔助作用;標準二側重關注市值標準,適應盈利模式清晰、業務快速發展的企業;標準三針對具有一定研發能力且研發成果已初步實現業務收入的企業;標準四主要面向市場高度認可、研發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未盈利企業。
買賣申報最低數量為100股,1股為單位遞增
《交易規則》中,北交所的交易制度整體延續了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體現中小企業股票的交易特點,同時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主要包括: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
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公司制交易所將實行會員管理制度
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為何實行會員管理制度?北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
北交所實行會員管理,一是為了落實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於交易所會員管理制度提出的明確要求;二是便於市場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對參與市場業務的證券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會員制交易所總體一致;三是會員管理制度符合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實踐,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對參與市場業務的證券公司實施會員管理,已有成熟經驗。
此次徵求意見的《會員管理規則》明確,建立會員資格與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了會員資格取得、滅失的條件和程序,並對會員日常業務管理機制提出要求。明確了會員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的要求,重點加強交易風險防控,健全信息隔離制度。強化會員客户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對客户與產品進行適當性匹配,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交易,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了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要求會員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行為,不得濫用證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關係統的持續穩定運行。加強會員監督管理,明確交易所可對會員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違反業務規則的情形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記者 孫杰
編輯 王瓊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