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區域協作,發揮區域特色,聯合開展了異地異店退換貨、線下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等活動,不斷提升消費體驗、提振消費信心,共同打響“滿意消費長三角品牌”。
為進一步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四地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公佈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
長三角地區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排名不分先後)
上海統關實業有限公司違法經營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勇王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定丁實業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徐州綠蔭居家日用旗艦店(天貓網店)哄抬口罩價格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常州聚家親旗艦店(天貓網店)虛構用户評價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吳某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GUCCI”女包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金華市陳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衢州萬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舟山市定海區禹泰珠寶店侵犯消費者權益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長安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廣告和以格式條款方式排除消費者權利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黃山市屯溪區重慶莽子火鍋店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馬鞍山市點睛教育培訓學校非法收集個人信息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統關實業有限公司
違法經營案
案情簡介
經查明,當事人是一家從事勞保用品銷售的公司,在天貓商城開設“統關居家用品專營店”從事勞保用品銷售。2020年1月1日起,當事人通過商品名稱為“保為康n95口罩防塵透氣一次性口油煙防霧霾工業粉塵口鼻罩pm2.5”的鏈接,銷售“保為康”品牌9600、9611、1801、9803V等4種型號口罩。上述4種型號口罩中,9600、9611型號口罩的防護級別為“KN90”,1801、9803V型號口罩的防護級別為“KN95”,在上述商品鏈接的顏色分類及詳情頁面中,當事人未對上述4種型號口罩的防護級別做區分説明,讓消費者誤認為9600型號口罩為“n95”級別口罩併購買。另查明,2020年1月,當事人通過多次大幅漲價,銷售“保為康”品牌9600型號口罩1320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和《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以引人誤解的商品説明銷售商品以及哄抬價格行為,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當事人大幅漲價銷售口罩,哄抬價格,並且通過商品名稱混淆口罩的防護級別,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查處一批哄抬物價、虛假宣傳案例,有效守護了疫情期間的消費環境。
上海勇王包裝製品有限公司
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在其天貓網店“烤樂仕旗艦店”開展“雙十一”有獎銷售活動,活動頁面承諾“雙十一”當日付款金額最高者可獲贈華為手機、貴金屬掛墜等獎品,但當事人實際並未兑付。同時,當事人在“雙十一”期間還開展 “寵粉福利,仕不可擋”會員大轉盤抽大獎活動,並將一、二、三、四等獎的中獎概率調整為0%,虛構了一、二、三、四等獎獎項,消費者實際只能抽中五、六、七等獎。當事人未對有獎銷售活動的兑獎時間、活動時間及中獎概率作明確表述而影響兑獎,以及採用謊稱有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本案當事人消極兑現承諾的獎品,甚至將抽獎的概率人為調整為0,虛構有獎銷售,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干擾了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消費者在面對有獎銷售時,務必要仔細閲讀獎項設置、兑獎方式、活動規則等詳細信息,遇到權益受到侵害,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
上海定丁實業有限公司
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是天貓網店“奇居良品家居旗艦店”經營方。當事人在上述網店對“底價清倉特賣”目錄下商品標註了“清倉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內容。經核實,標有上述內容的商品均為普通工藝禮品、布藝製品、辦公設備、家居用品、日用百貨等普通商品,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罰款1萬元整。
案例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擅自將不適用七日無理由的退貨範圍擴大到清倉的普通商品,最終得到相應的處罰。廣大網絡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保障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徐州綠蔭居家日用旗艦店(天貓網店)哄抬口罩價格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8日起,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多起投訴舉報,反映徐州哈庫納商貿有限公司通過天貓網店(綠蔭居家日用旗艦店)出售的口罩短期內價格漲幅巨大,涉嫌存在哄抬物價的行為。經查,徐州哈庫納商貿有限公司自2017年,通過天貓店鋪銷售委託蘇州某公司生產的KN95系列口罩以來,所委託生產的KN95系列口罩成本及價格均未發生變動。當事人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的涉案口罩在生產經營成本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多次調整價格,部分產品在一週時間內調價5次,最高漲幅達467.72%,當事人疫情期間共銷售口罩41615只,銷售額共計1225214.53元,其漲價幅度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且在調查期間,當事人存在隱瞞、拒不提供銷售數量及相關賬目的情節。2020年4月,徐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本案當事人利用防疫前期防疫用品緊缺、民眾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內將網絡銷售的口罩價格提高數倍,牟取暴利,嚴重破壞非常時期的市場供應秩序,造成民眾心理恐慌。市場監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從嚴懲治,有力打擊和震懾違法行為,使哄抬物價行為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常州聚家親旗艦店(天貓網店)
虛構用户評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8日起,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市場當事人原在天貓平台開設店鋪經營銷售野生動物(持有林業部門的許可文件),後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三部委《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動物交易,並於2020年03月20日前後分別在原野豬肉和原綠頭鴨的網址鏈接上面直接修改圖片等信息內容,售賣黑豬肉和散養土鴨。在天貓平台的協助下查明,截至2020年4月9日,當事人共銷售一筆黑豬肉,與637條用户評價嚴重不符;截至2020年4月27日,當事人共銷售散養土鴨63筆,與740條評價嚴重不符。當事人利用之前銷售產品的用户評價和商品評分進行宣傳和推廣新上架產品,構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0年9月,常州國家高新區(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本案當事人將已下架的商品通過修改圖片、品名等商品信息,重新上架銷售新商品,並將已下架商品的用户評價套用至新商品上,既欺騙誤導了消費者,又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利益,最終受到處罰。
吳某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GUCCI”女包案
案情簡介
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劉某舉報,反映其通過微信從吳某處購買的一隻商標為“GUCCI”的女包,懷疑是假冒商品。隨後,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GUCCI”、“G”註冊商標所有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溝通,進行辨認鑑定。經鑑定,涉案女包侵犯了古喬古希股份公司“GUCCI”、“G”註冊商標專用權。經查明,吳某通過其他微商花費2000元購進了一隻“GUCCI”女包,通過複製其他微商的“GUCCI”女包圖片發佈了一則銷售商標為“GUCCI”女包的信息,後被劉某購買。吳某在未取得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銷售“GUCCI”女包,侵犯了該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吳某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吳某停止侵權行為,並處罰款1萬元。
案例點評
本案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仿冒的高知名度商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消費者應當選擇正規網店購物,不要圖便宜或便利而購買了假冒商品。
金華市陳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借用杭州微淘村雲數據淘寶信息技術店的名義對外經營,通過“微淘村”網站和銷售專用軟件兩種方式,為淘寶直播、京東直播、拼多多直播等平台上的商家提供刷粉絲量、點贊數、圍觀人數等,同時還為不符合淘寶平台開通直播間要求的淘寶店鋪商家提供上鑽服務。當事人的服務均通過用杭州微淘村雲數據淘寶信息技術店註冊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和當事人個人註冊的微信賬號進行收款。經統計,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累計收款272.6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刷單炒作作為互聯網經營發展過程中滋生的毒瘤,影響到整個業態的持續健康發展及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該案件的處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整頓網絡市場秩序的重視,對淨化網絡市場環境、構建社會共治的良性局面具有重要意義。
衢州萬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根據羣眾投訴,浙江省衢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衢州萬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萬固譽江南”售樓部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的宣傳單上將原户型圖上的挑空部分通過裝修參考圖形式對比標註為陽台。另經查明,當事人以上述宣傳單為主要宣傳內容,以可拓展面積為賣點,通過銷售人員講解、微信公眾號推送、上街發放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公眾推銷該房產項目,並通過精裝修樣板房直接向消費者展示拓展陽台面積後的效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於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結合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衢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評
該案當事人通過銷售人員講解、微信公眾號推送、發放的宣傳單、精裝修樣板房展示等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推銷房產時,裝修參考圖與實際存在重大差別,其可拓展面積的賣點對消費者的購買選擇產生重大影響,相關行為屬於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啓動“訴轉案”,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查處,以行政剛性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舟山市定海區禹泰珠寶店
2020年9月15日,根據舉報,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位於舟山市定海區東門車站綜合大樓車站二層樂星超市的舟山市定海區禹泰珠寶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銷售商品的行為。當事人通過虛假“有獎銷售”宣傳吸引消費者參與抽獎,並在獎券設置中大量投放“壹等獎”獎券,使消費者幸運抽到“壹等獎”的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珠寶首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定海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7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本案當事人利用消費者“佔便宜”的心理,向消費者提供小禮品,引導消費者參與有獎銷售活動,並誘導消費者購買與實際價值不符的商品,讓消費者一步步掉入消費陷阱。廣大消費者在面對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時,要冷靜分析,查看商家有無公示抽獎規則,查驗商家的抽獎方式是否真實具有隨機性。
安徽長安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廣告和以格式條款方式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至4月,六安市某小區業主連續三次多人或集體舉報當事人安徽長安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查,當事人存在發佈“一層庭院、下沉式庭院和地下一層”“飄窗”“配電房”“19#樓門廳”等多項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户型宣傳圖中印製“本商業廣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解釋權歸屬於開發商”的文字內容,存在以格式條款方式排除消費者權利違法行為。2020年8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安徽省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發佈虛假廣告和以格式條款方式排除消費者權利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一百五十一萬元罰款”的行政決定。
案例點評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關注社會焦點問題,敢於亮劍,精準打擊了侵害消費者權益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違法房地產廣告行為,有力提升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的震懾力,維護了市場監管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公信力。
黃山市屯溪區重慶莽子火鍋店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7日,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安排執法人員對屯溪區重慶莽子火鍋店進行突擊檢查。經查,該火鍋店涉嫌使用回收火鍋底料再次加工製作成底料,供消費者食用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扣押了5桶火鍋底料及過濾器等相關物品,責令火鍋店暫停營業,並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查處。9月28日,屯溪區檢察院以陳某晶等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案例點評
本案當事人使用廢棄油脂製作火鍋底料,牟取暴利,嚴重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此類案件一般隱蔽性強、發現困難。市場監管部門採取突擊檢查、深入調查的方式,快速查明事實,固定證據。利用“行刑銜接”機制,會同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馬鞍山市點睛教育培訓學校
非法收集個人信息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28日,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中掌握的線索,發現馬鞍山市點睛教育培訓學校存在涉嫌非法收集學生個人信息的行為。經查明,該培訓學校負責人劉某為方便招生,於2019年6月份自他人處購買約9萬條學生個人信息資料,資料內容主要是學生姓名、就讀學校和年級,學生家長電話號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花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萬元。
案例點評
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出售、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發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