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以為保險是不能被法院執行的,悄悄把錢買成保險就能‘高枕無憂’了,最終也沒能逃過執行幹警的‘火眼金睛’……”今天(28日),鄭州惠濟區法院通報一起案例,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常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的收益類保險19萬餘元,成功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借錢不還,買保險逃避執行
2018年2月,常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李某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年底歸還。然而直至2020年2月,常某依然分文未付。多次向常某討要無果後,李某將對方起訴到法院。案件審理中,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常某於2020年7月1日前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然而調解協議生效後,經李某多次催收,常某僅支付10萬元本金,餘款以種種理由拒絕歸還。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多次通過打電話敦促其自動履行,但常某仍以沒錢等為由拒不履行。就在執行即將陷入困境時,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線索,常某名下有保險,執行法官立即前往案涉保險公司進行線下查詢,經核實,常某名下有數份收益類保險,且部分保險尚有現金價值。執行幹警隨後依法對常某的收益類保險辦理了退保手續,並提取保險的現金價值19萬餘元,將該筆執行款及時發放給了申請執行人。
保險被執行後,常某仍有近1萬元未付,執行幹警隨後再次聯繫他。最後常某迫於法律的威嚴,將剩餘差欠款支付給李某。
説法:名下無財產,保險、公積金等都可被執行
執行法官提醒廣大被執行人,不要心存僥倖,試圖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轉移風險、分散損失。目前,法院查控系統與保險行業系統聯網,將保險產品納入查控系統,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以強制執行的保險產品的,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將依法強制退保,並提取被執行人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執行。
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這時法院執行該咋辦?執行幹警表示,還可以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金等存款用於清償賠償債務,這也對破解執行難問題,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正觀新聞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馬永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