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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追趕過站公交摔骨折公交公司被判賠3000多元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綜合

泉州晚報社·泉州通客户端1月17日訊 (東南早報記者 蘇瑋傑 通訊員 德法)乘客為趕公交車,不慎摔倒受傷,公交公司需對此擔責嗎?近日,德化法院審理了此案件。

2020年7月17日,德化的陳老伯在公交站等車時,因追趕過站停車的公交車而不慎摔倒,導致身上兩處骨折。在其他乘客的幫助下,陳老伯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共住院18天,支出醫療費用3萬多元。

出院後,陳老伯訴至法院,要求德化某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交車司機沒有靠站停車,有過錯,公交公司得賠償我的損失。”陳老伯説道。

法院在審理中注意到,涉案公交站點的站牌設置在非機動車道一側,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以護欄隔開,站點位置未設置護欄。經證實,陳老伯摔倒的位置為公交站點往前的機動車道上,公交車停靠位置則要更往前。

法院認為,陳老伯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未意識到追趕公交車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在沒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擾情況下不慎摔倒,其自身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而公交車司機在站點之外停車的行為,置上下車乘客於機動車道路面,對乘客的人身安全產生隱患。因此,公交公司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德化法院經審理,綜合考量案情,酌定公交公司對本案事故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賠償陳老伯3000多元。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公交公司依照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説法

何種情況下 公交公司應擔責

法官表示,城市公共運輸致乘客人身損害同時構成了客運合同、侵權損害和消費合同三個法律關係,由此乘客作為受害人,對於違約損害賠償、侵權損害賠償和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賠償請求權,享有選擇其一的權利。

在客運合同關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客運合同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承運人對乘客傷亡沒有過錯的,也應承擔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消費合同關係下,乘客購票乘車後,公交公司就有義務提供安全的運輸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侵權損害責任關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法律特別規定“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外,均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程度確定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陳老伯提起侵權之訴,因公交車在站點以外路段停靠與陳老伯摔倒受傷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故公交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官表示,依法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編輯:黃婧】

【來源: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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