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辦法》全面有效地貫徹落實,《上海市户外招牌設置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實施辦法》《實施若干規定》等配套文件也相應出台。
《實施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
設置導則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於調整本市市容環境管理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通知》(滬綠容〔2011〕18號)確定的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編制户外招牌設置導則。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歷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户外招牌設置導則,並徵求同級規劃資源、文物、房屋等管理部門意見。
街鎮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編制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户外招牌設置導則。
二
設置許可
設置户外招牌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辦法》規定,通過行政審批方式取得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的批准。對可以實行告知承諾方式的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户外招牌設置審批手續應當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實現網上審批。
通過常規審批方式申請户外招牌設置的,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設置申請表;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委託代理書;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其他合法主體證書等;涉及建築物名稱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門批准建築物名稱的相關文件(本市政府部門核發的免於提交);
設置户外招牌的建(構)築物、場地的產權證書或使用協議(本市政府部門核發的免於提交);
户外招牌設置效果圖;
金屬結構的户外招牌還需要提交設計圖。
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户外招牌設置的,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設置效果圖(可以申請時免於提交)。
三
許可時限
採取行政許可(常規)方式審批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上設置户外招牌的行政許可
1、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或網上)方式徵求同級文物管理部門或同級房屋管理部門的意見。
2、區文物管理部門、區房屋管理部門
應當在收到徵詢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或網上)方式告知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或網上)説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視作同意。
3、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收到區文物管理部門、區房屋管理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採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方式,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設置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規定,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及符合要求的材料後,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四
設置變更
户外招牌變更設置的,應按照《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五
設置人責任
對屬於《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項範圍的户外招牌,設置滿兩年的,設置人應當在屆滿之日的當月及後兩個月內,以後每年定期在該三個月份內委託專業檢測單位進行安全檢測,主動及時向所在地的街鎮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對屬於上述範圍以外的户外招牌,設置滿兩年的,設置人可以在屆滿之日的當月及後兩個月內,以後每年定期在該三個月份內委託相關專業單位實施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測。
六
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責任
建(構)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與設置人一致的,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三條及本規定第七條要求落實設置人責任。
所有權人與設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權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督促設置人設置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並按要求規範設置;
督促設置人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督促設置人依法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測,主動及時向街鎮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督促設置人在惡劣天氣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督促設置人在户外招牌設計使用年限屆滿或搬遷、歇業、註銷後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設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應予以代為拆除;
設置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向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街鎮報告。
七
安全保障
街鎮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各種形式全覆蓋發放安全責任告知書,督促設置人和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落實對户外招牌的日常維護,開展安全自查或檢測。
市綠化市容局、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街鎮應當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專業檢測單位對户外招牌安全進行抽樣檢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街鎮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户外招牌應督促設置人落實整改並做好複檢工作。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移送城管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素材來源:市綠化市容局景觀管理處、政策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