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最高獎勵10萬元以上

  6月6日,國家安全部公佈部門規章《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立足鼓勵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依照上位法律法規規定,細化和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實施舉報獎勵的條件、方式、標準和程序。

國安部:最高獎勵10萬元以上

  其中,規定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3項條件:

  • 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或者情況;

  • 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或者雖被國家安全機關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 舉報內容經國家安全機關查證屬實,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了作用、作出了貢獻。

  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 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受理電話;

  • 登錄國家安全機關互聯網舉報受理平台網站www.12339.gov.cn;

  • 向國家安全機關投遞信函;

  • 到國家安全機關當面舉報;

  • 通過其他國家機關或者舉報人所在單位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 其他舉報方式。

  《辦法》結合國家安全機關舉報獎勵實踐,明確獎勵實施方式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根據舉報發揮作用程度、作出貢獻大小,劃定了4個等級的獎勵標準。

  • 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萬元以下獎勵;

  • 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萬元至3萬元獎勵;

  • 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獎勵;

  • 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特別重大作用、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獎勵。

  關於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舉報獎勵相關工作中,追究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責任的6種情形、追究舉報人責任的4種情形和追究舉報人所在單位責任的兩種情形。其中明確規定,舉報人不得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不得惡意舉報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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