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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自拍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由 由振山 發佈於 綜合

圖説:全國人大代表周燕芳 陳正寶 攝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了什麼?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利,引導迷途少年迴歸社會“無障礙”。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明確,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之外,不得對外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迄今,各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的適用對象、犯罪就的定義、封存啓動程序等規定不同,司法實踐缺乏統一性,容易出現犯罪記錄封存不徹底、封存不及時。

因此,最高法聯動最高檢、公安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統一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其中,擴大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範圍,尤為關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85條規定,若犯罪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罪併罰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不適用於犯罪記錄封存。鑑於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範圍限定為5年有期徒刑,是因為“5年”屬於輕罪,犯罪危害性不強,社會容忍度相對較高,是在權衡保護未成年犯罪人權益與社會公權益、損害法益之間取得的一個平衡點。

如果,未成年人數罪併罰被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危害性不強,只因“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排除在“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範圍之外,就意味着,他們被貼上了永久性標籤。這有違未成年人保護立法初衷。

為此,建議將社會危害性不強、因數罪併罰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納入犯罪記錄封存適用範圍。

新民晚報首席記者 姚麗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