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在重慶啓動。啓動儀式上,重慶、四川、貴州、雲南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簽署長江上游跨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框架協議。 李純 攝
中新網重慶9月21日電 (記者 李純)“區域有限,流域無限。環境資源審判非常注重跨地區、跨流域審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趙翎21日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建立後,未來將實現對一個地區、一個流域的跨區域、一體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
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21日在重慶啓動。作為當日啓動儀式的一大亮點,重慶、四川、貴州、雲南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簽署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框架協議。
據知,這一框架協議的簽署旨在通過共同建立長江上游跨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環境司法保護從單一分散、地緣聯繫、臨時隨機的合作向系統整體、制度協作、常態規範的合作轉變,凝聚司法合力,共築長江上游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屏障。
重慶是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的最後一道關口,關係到全國35%的淡水資源涵養和中下游幾億人的飲水安全。“雲、貴、川、渝是位於長江經濟帶上的四個省市,也是長江上游的四個省市。”趙翎説,保護好長江上游的生態環境,才能確保中下游生態環境的質量。“我們保護好長江上游,也就是保護好中下游各個城市老百姓的飲用水。”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很多時候是不以人為的行政區劃為界線的。比如河流有着自己的流向,隨着水的流動,上游傾倒的污染物有可能到下游發生損害。”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表示,包括河流流域、湖域以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建設都超出了行政區劃。司法工作需要打破傳統行政區劃的約束,適應生態環境系統治理的實際需要。
在此方面,位於長江上游的重慶也處在中國環境資源司法審判工作的“上游”。
2016年3月,重慶法院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機制全面施行,市高法院及五個中級法院同時成立了六個環境資源審判庭。至此,市高法院、五個中級法院、五個基層法院共設立了十一個環境資源審判庭,在全國率先建立起三級法院縱向全覆蓋和審判區域橫向全覆蓋的環境資源審判組織體系。
2018年6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污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在全國法院率先實行污染環境犯罪的量刑規範化。
“有了專門的機構,才能有專門的人員去研究環境資源的專門問題,發現解決問題的方法,形成經驗才能推廣。”趙翎説,“樹立上游意識,要有上游的擔當。我們在工作中需要領先、靠前,很多工作都要爭取走在前列,特別是要開創新的工作方式方法。”
跨省級行政區劃的司法合作難度較大,涉及公檢法資源的統一配置問題。王旭光指出,不同省市的法院之間需要圍繞同一個區域、流域、湖域的生態環境治理加強司法協作,主要集中在加強跨省污染案件協作審理、同一流域內統一法律適用尺度、加強法官培養的橫向交流等多個方面。
他還表示,生態修復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有時還需要委託當地法院跨省執行,發揮當地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的作用,同時加強異地法院的司法協作。“這些都是環境司法改革體系、體制建設的環節。”
關於環境司法改革,王旭光談到了四個層面的內容。一是法院內部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實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審理,加強三種法律責任的統一適用。
二是在異地法院之間,除了司法協作之外,還可以建立集中管轄審判體系,並加強跨域立案,方便當事人訴訟。
三是法院與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構建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配合,形成合力。
四是在社會層面,司法裁判應與人民調解、仲裁、行政化解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形成環境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增加涉訴百姓在糾紛解決方式上的選擇。
“協作機制要解決不同法院之間如何統籌協調的問題,實現流域的生態環境系統治理。”王旭光表示,長江上游跨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已經建立,下一步要在推進協作機制的成效方面下功夫。其關鍵之處在於案件的審理,要保證案件依法妥當處理,同時審理一些具有評價指引作用的案件,並通過發佈典型案例,促進社會形成綠色的生產生活方式。“協作機制的成效將來要體現在這個方面。”
對此,趙翎也持有相似觀點。她認為,司法在推進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中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在環境治理過程中,不僅要依靠司法,更需要所有社會主體共同發揮作用。司法部門會與許多相關主體產生工作交集,“要形成環境治理的合力,才能推動整個環境治理工作的完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