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斷外逃腐敗分子“營養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成追贓利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王卓報道 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於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白靜原是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處處長,因涉嫌職務犯罪於2013年7月31日外逃至加拿大,同年12月19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緝令。過去,曾有外逃腐敗分子“貪了就跑,一跑就了”,如今這一情形一去不復返。通過對未歸案外逃人員依法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有效切斷外逃腐敗分子的“營養源”,釋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對那些仍心存避罪幻想的外逃人員形成有力震懾。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完善發展是追逃追贓領域立法的重要成果。2012年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在“百名紅通人員”李華波遣返案中,我國除了和新加坡方面開展國際合作遣返之外,還首次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贓款人民幣482.98萬元、沒收新加坡元545.4158萬元,該案也由此成為我國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海外追贓第一案。

隨着追逃追贓實踐的發展,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難以滿足辦案需要。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該程序的適用範圍、基本概念、證明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有利於推進該程序的規範、統一適用,以及與他國追逃追贓機制形成良性互動和對接。

“百名紅通人員”黃豔蘭2001年12月逃匿境外,至今未歸案。由於黃豔蘭用於購買涉案52套房產資金來源於國有公司公款,檢察機關依法啓動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2018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黃豔蘭位於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產以及部分涉案房產出售、出租產生的收益。2019年7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一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及《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高度一致,體現了追逃追贓工作正在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

近年來,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積極運用刑事訴訟法中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開展追贓,切斷外逃腐敗分子資金鍊,最大限度挽回國家損失。

今年年初,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紅通人員”犯罪嫌疑人彭旭峯受賄及其妻子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峯、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892238億元、黃金製品以及在澳大利亞、塞浦路斯、新加坡、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等國家共計5處房產、250萬歐元國債、50.0028萬美元;對彭旭峯、賈斯語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為了不讓外逃腐敗分子繼續享受贓款“紅利”,中央追逃辦連續將2019年、2020年定為“追贓工作年”,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就是其中一項追贓利器。“白靜一案表明,即使外逃人員尚未歸案,我們也要對其貪腐所得進行追繳,絕不讓他們逍遙法外,絕不讓他們在境外享受腐敗‘紅利’。”中央追逃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用好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制度,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贓,對外逃人員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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