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運用透露什麼信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瑤

  非法獲利2億餘元!10月14日,“百名紅通人員”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一審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庭審。

  白靜,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原處長。2008年至2011年,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操縱債券交易,侵吞國家利益,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後白靜用其中部分違法所得在北京、三亞購置多套房產,登記在其妻牛穎及其他親屬名下。2013年7月31日,涉嫌犯貪污罪的白靜逃匿境外,通緝一年後仍不到案。自治區監委對其中9套房產予以查封。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上述9套房產提出沒收申請。

  據瞭解,本案是自治區轄區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貪官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因白靜“通緝一年後仍不到案”,使得這也成為一場缺席審判。

  什麼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缺席審判在何種情形開展?這些制度對追逃追贓有何作用?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簡稱。缺席審判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非因法定事由缺席法庭,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形下,法庭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的訴訟制度。201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述程序的解釋和規定一直適用。

  從全國範圍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幾年前就出現在公眾視野。早在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就有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日益完善。

  相較而言,缺席審判的出現要晚一些,出現在2018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中。正是這次修正新增的“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解決了對外逃腐敗分子只能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對其本人不能缺席審判的問題。

  無論是違法所得沒收還是缺席審判,都服務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這與監察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沒收違法所得制度在精神上高度一致,為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監委依法調查處置職務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運用監察法賦予的法律措施開展追逃追贓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依據。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運用,在經濟上‘斷血’,使外逃腐敗分子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正如岳陽市監委有關負責人所言,隨着這一制度進一步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追逃追贓工作中的成效日益顯現,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化,也不斷釋放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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