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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勞榮枝對案件管轄權提異議被駁回”:應在一審時提出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極目新聞記者 餘淵 杜光然

8月18日上午,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在庭前會議中,勞榮枝及其辯護人表示不申請回避。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權發表異議,被法庭依法駁回。極目新聞記者就案件管轄權問題,採訪了兩位資深律師。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法院當庭駁回勞榮枝及其辯護人關於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是合乎流程的。勞榮枝一審未申請提出管轄權異議,表示其認同由江西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且對於案件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應當在一審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若異議不成立,法院應當駁回。

付建律師介紹,刑事訴訟提起案件管轄權異議,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章,對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管轄權做了具體規定,同時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相關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説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也即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審查認為不成立的可以駁回異議。

柴欣還稱,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更多是在公安局偵查階段就要確定管轄權了,一般情況下,公安局和檢察院已經取得案件管轄權之後,法院審理階段肯定是有管轄權的。

據瞭解,勞榮枝案上午庭審已結束,下午將繼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