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720期:6萬户家庭騙取保障房,卻沒有一個因詐騙入刑
導語
最近,國家審計署發佈了2015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跟蹤審計結果。這一次,依然觸目驚心:去年,全國共有5.89萬户家庭不符合條件但依然成功騙取了保障房(房子騙了3.77萬套,補貼騙了6000萬)。獲利很大,代價很小,貪慾如何控制?…[詳細]
要點速讀
1
全國沒有一個騙保障房的人因詐騙罪承擔刑責。相反,很多處理相當温柔。
2
保障房搞了這麼多年,還是沒搞好。或許別再建設,直接發錢才是合適的。
3
騙取保障房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所謂“保障房”,主要是指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如果租,租金低於市價;如果買,售價也低於市價。這個差價,就是騙取的動力。
保障房給了不應該保障的人,是保障房的最大失敗
騙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第一個是隱瞞收入。由於申請保障房對收入、有無其他房源、人均住房面積都有要求,所以騙房者在這方面要做手腳。今年6月,廣州一男子為了騙經適房,在家庭實際年收入超過13萬的情況下,僅申報為3萬元。
第二種欺騙行為是不及時退出,歷來,到嘴的肉再吐出去都是很難的。簡單説,你今年收入符合條件,但當收入提升後,就可能不符合條件。這個時候如果不退出,也屬於“鳩佔鵲巢”。
從總體上看,2013年至今,騙取保障房的行為並沒有得到改善。有人説,不用太計較,真正生活體面的人,誰會去做這種事,還不是有現實困難吶。
這可不一定,困難的人有很多,但保障房在目前只能保障最困難的一羣人。人內心的貪慾是不分窮富的,只要保障房制度設計給保障對象留有“盈利”空間,騙購、騙租的現象就難以避免。不然經濟學家茅於軾也不會出“廉租房不要設廁所”這種主意。
懲戒騙房者,處罰甚至輕微到罰款5000元
全國每年發現幾萬個騙房案例,但處理結果出奇一致。退房或補差價,甚至只要罰款。比如南方某市,對於騙取保障房的行為,僅僅是罰款5000元而已。
這不禁讓人想到一個案例。河南一個農民,在8個月的時間裏,套用軍牌,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最後被以詐騙罪判無期。而騙取保障房,也可能獲利頗豐,但風險和這個農民比,幾乎可忽略。
還有一種“懲罰”方式更值得商榷。根據2012年出台的《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要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房的資格。
既然是以虛假資料騙取保障房,説明他(她)本身就不具備資格,一個不具備資格的人,你禁止他(她)擁有這項資質,起到什麼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符啓林曾介紹過一個案例,説香港有一對年過八旬的夫婦,他們認為自己的子女不盡贍養義務,遂向政府申請購房補助。政府給他們補助了十幾萬港幣。但民眾向廉政公署反映後,查證他們在銀行有存款兩百多萬。最後法院以盜竊政府財物罪,判處他們各監禁六個月。案發之後,有不少人求情,因為香港自開埠以來,沒判過這麼年老的人,但法院依然維持判決。
住房問題,是大多數香港人一生的痛點,法院的判決,毫無疑問地證明了香港維護住房問題公平正義的決心。難道住房問題不是大陸人的痛點嗎?
騙取保障房,不應該變成詐騙罪的“免罰特區”
目前,中國大陸沒有一個騙取保障房的人,受到刑事處罰。這一點,明顯和先進經驗有差別:騙租、騙購者承擔的責任,應該包括民事的(退還承租或購買的房屋)、行政的(罰款)和刑事的三個層次。中國大陸缺了刑事這一環。
但在騙取保障房是否應該入刑上,國內並不是沒有爭議。最常見的一種反對觀點是:保障房騙的只是“資格”。在真正購買的時候,掏出的也是真金白銀。
這種説法其實很難成立。雖然騙領人確實是自己花錢買了房,但在同地段下,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間,公租房的租金與市場租金之間,都有着不小的價差,這個價差,正是騙領人的非法得利。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瞭解釋,其中有一條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其亮點就在於,規定騙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可構成詐騙罪。但是,仍舊有一些問題需要釐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究竟包括哪些待遇?目前的社會保障有各種層級,既有國家層面的,也有地方政府乃至街道層面的,甚至還有民間的,是否一切都可納入“其他”之中?哪些可以納入,哪些不可以納入,缺乏明確標準。
從結果看,所有騙取保障房的行為都免於刑責,確實很怪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醫院辦理假住院手續套取醫保;有的公民開豪車還領取低保,這些案例很多都被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可是,危害明顯更大的騙取保障房行為,為什麼就可以免除刑責呢?
當然,刑法有謙抑性,如果走向反面——所有騙取保障房的都坐牢,也不行。比如業內人士就建議,對於家裏已有數套住房還騙購騙租保障房的,應該嚴格入刑;對於隱瞞收入並不多,且確實沒有住房的騙購騙租者,則考慮不入刑。
搬出刑法也是無奈,保障房實在搞不好建議取消,直接發錢
用刑法來解決問題,是最後一步,這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但國內保障房存在的問題,遠不止騙房這麼簡單,就在審計署公佈的這份報告裏,還有些情況同樣讓人非常失望,比如,去年全國共有19萬套保障房因為質量不達標而空置。那麼,這裏面到底有沒有貪污受賄,是不是也應該搬出刑法來管一管?
再比如,許多地方政府抱怨,保障房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資金壓力太大。結果這次審計署發現,至2015年底,全國726個市縣有478.6億元專項資金躺在賬面上,1年沒有使用。這裏面有沒有瀆職,有沒有挪用公款?是不是刑法也該管一管?
保障房推行這麼多年,如今還是這種局面,非常有必要從總體上進行反思了。每一次提到保障房,媒體都會舉新加波、香港的例子,説別人家搞得多麼好,咱們不能“好經念歪了”。但是,國情就是這麼個國情,完全可以考慮,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改成對住房困難者發放貨幣補貼。這個想法,其實在2011年時就被時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提出,他希望保障房建設能逐步轉變成以貨幣補貼為主。
其實,已經有些地方在直接發錢了,比如這次查出問題的5.89萬户家庭,就有人直接拿了補助。但完全可以考慮,將發錢政策全國推廣,並考慮普遍停止建設保障房。
直接發錢,是效率最高、損耗最小的方式
從實物提供到貨幣補貼,也算一個進步,最大的優勢是賦予了保障對象自由選擇權,由其自己選擇在什麼地方買房子或者租房。尤其現在國內商品房庫存壓力很大,直接發錢或許能緩解這一現象。另外,這個時候,如果還有人搞欺詐,那就是直接和錢掛鈎,怎麼處理,應該很清晰。
結語
騙取保障房的行為,最大的危害並不是不當獲利,而是侵佔了弱勢羣體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