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發佈新聞表示徐玉玉案,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針對這個結果你怎麼看?
轟動一時的電信詐騙案,“徐玉玉案”現在判決了,主犯因為行騙罪,因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了無期徒刑以及沒收個人財產,其他6名被告也被判了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徐玉玉的父親表示能夠接受,可是徐玉玉這條年輕的生命永遠回不來了。
我們在回顧這個案件,徐玉玉被騙走的990元是用來上大學的,遭到詐騙之後,徐玉玉傷心過度心臟突然驟停而離世。現在,這樣的判決也算是為她悲慘遭遇畫上了句點。但是這個結果並不夠,我認為還要有一個“結果”。也就是如何真正做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現在被判決的是本案的罪犯,不過他們是怎麼拿到徐玉玉們的信息的呢?據説是通過黑客的方式,獲取到招生的信息,冒充招生辦公室來行騙。問題是,為什麼我們政府部門的信息這麼容易就被不法分子拿到手呢?完全不設防嗎?這就像開了銀行,百姓把錢放在裏面,錢不能受到保護,銀行的大門甚至都不關一樣。為什麼我們的銀行要設立保險庫?就是要防止有人來偷來搶。如果銀行的錢在沒有保護的情況下被人拿走了,那銀行的行長要不要負責呢?
從徐玉玉案進一步提出一個問題,怎麼防止百姓的個人信息輕易被犯罪分子獲取?這裏面或許有內外勾結,把公民信息拿出來買賣;也有不設防而引發的信息丟失被盜,收集了信息卻沒有好好保管。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被要求提供各種的個人信息,但是收集的一方真的有好好保管起來嗎?如果沒有保護好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或者可以説這樣做本身就是一種瀆職。
現在需要的是,用技術手段加上責任制來解決這個問題。責任制是指,盜用百姓信息是犯罪,沒有保護好信息也是犯罪。再來還有技術手段。我們的科技在不斷進步,犯罪分子有辦法,我們針對犯罪手段的打擊手段也應該升級出相應的科技手段。如何用高科技手段來嚴格保護百信的信息已經成為一個課題。
任何單位不能要走了信息只是為了方便自己使用,而不去理會信息的安全問題,甚至我們的高科技公司不能只是研究可以賺錢的手段,同樣要研究對於打擊犯罪的手段,過去多少年,這兩方面,我們看到的發展是很不對稱的。
發生了這麼多電信詐騙,電信公司到底用了多少新技術和科研力量放在反詐騙的工作上呢?如何查出這些犯罪分子實際上不是做不到的。但是卻沒有投入到上面。加強責任加上技術手段,不能讓徐玉玉案一再發生。
(2017-07-21)
作者:高亞洲
昨天,備受社會關注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山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説到這個案子,就不得不重提去年暑假的那起悲劇——2016年8月,剛接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臨沂高三畢業生徐玉玉接到詐騙電話,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騙走了徐玉玉全部學費9900元,徐玉玉在報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客觀來説,一起金額不到一萬元的詐騙,造成當事人的猝死,有其偶然性。但是,這起悲劇確實把電信詐騙之害,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處。義憤之下,對詐騙者的痛恨自不待言。
情緒歸情緒,當這個事件進入司法途徑,無論它曾經受到什麼樣的關注,它仍然只是一樁詐騙案。藉助於案件的公開審理,徐玉玉案用法律的語言向所有關注此案的人,呈現了事件的來龍去脈,也讓我們看到利令智昏者的曾經瘋狂,以及辯控雙方的理性交鋒。
此案在昨天並未做出宣判,我們堅定地相信,作惡者終歸會領受應有的懲罰。事實上,站在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在最後的陳述中,均表示了認罪悔罪,這些也算是能告慰徐玉玉的在天之靈了。
當然,與告慰亡靈、對罪有應得的拍手稱快相比,關注此案的更大價值在於,如何防止此類悲劇的重演。在此起彼伏的電信詐騙案後,我們首先看到了司法建設的跟進。今年的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最大亮點在於對刑法打擊該類犯罪的抽象化法條進行了具體化——明確和細化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為司法精準打擊提供了法律基礎。於今年6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的《網絡安全法》,同樣為保護個人信心提供了司法兜底支撐。
不得不正視的是,司法建設的跟進,並不意味着從此“天下無騙”。電信詐騙依然在以各種形式上演,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就在近日,重慶市一高考考生的家長接到了類似發放助學金的詐騙電話,幸好被銀行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阻斷了詐騙的發生。
正如我們永遠叫不醒裝睡的人,我們同樣阻止不了心術不正者的“利令智昏”,這是否意味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悲劇就無法避免了呢?我們或許無法苛責沒有悲劇重演,但是,當一樁公共事件延伸到公共治理的語境中,我們或可以苛求治理層面的積極發力。比如如何增加法律的震懾力,比如如何提升網絡空間的公共安全,比如電信供應商如何規制非法用途等等。我們相信,如果法律有足夠的震懾力,網絡空間有足夠的安全,是可以讓那些心術不正者“不敢、不能、不想”胡來的。
願徐玉玉案後再無類似的悲劇,在現代文明進程中,我們願用時間和耐心等待願景的實現。而在當下,高考剛過,類似徐玉玉式詐騙估計又要蠢蠢欲動了,此案最現實的提醒在於,請各位考生和家長務必謹慎小心,當然,蠢蠢欲動之時,正是重拳治理之機。(高亞洲)
(2017-06-28)
新京報快訊(記者李丹丹 王夢遙)今後,個人信息保護再添利刃。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規定,將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此基礎上,本次公佈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
顏茂昆解釋,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他説,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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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被提公訴。記者17日從最高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經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於4月17日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信息傳到了徐連彬耳朵裏,幾天未出門的他,一大早就穿上厚外套出了門。他想在社區裏聽聽鄰居的意見,也想順道去買點感冒藥。
“好事,好事!感覺馬上就要討到公道了。”他説,他把這個信息告知了孩子母親,孩子母親也很高興。
“接下來,等感冒好一些,我又要出去打工了。”徐連彬告訴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現在心情還行,有盼頭”。
徐玉玉父親稱已接檢察院審查通知:望法律給公道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佈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經山東省臨沂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這個52歲的父親,在女兒被詐騙致死後,一度悲痛欲絕,數次對外強調,“我們不需要賠償,就希望法律嚴懲犯罪分子”。而現在,他的語氣有些緩和,“我們相信法律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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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涉案人員多,作案地域廣,偵查難度大,山東省臨沂市檢察機關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導下,提前介入偵查,依法引導取證,確保案件順利辦理。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偵查終結,於2017年2月28日移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於2017年3月2日報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