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发布新闻表示徐玉玉案,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针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
轰动一时的电信诈骗案,“徐玉玉案”现在判决了,主犯因为行骗罪,因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了无期徒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其他6名被告也被判了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徐玉玉的父亲表示能够接受,可是徐玉玉这条年轻的生命永远回不来了。
我们在回顾这个案件,徐玉玉被骗走的990元是用来上大学的,遭到诈骗之后,徐玉玉伤心过度心脏突然骤停而离世。现在,这样的判决也算是为她悲惨遭遇画上了句点。但是这个结果并不够,我认为还要有一个“结果”。也就是如何真正做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现在被判决的是本案的罪犯,不过他们是怎么拿到徐玉玉们的信息的呢?据说是通过黑客的方式,获取到招生的信息,冒充招生办公室来行骗。问题是,为什么我们政府部门的信息这么容易就被不法分子拿到手呢?完全不设防吗?这就像开了银行,百姓把钱放在里面,钱不能受到保护,银行的大门甚至都不关一样。为什么我们的银行要设立保险库?就是要防止有人来偷来抢。如果银行的钱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被人拿走了,那银行的行长要不要负责呢?
从徐玉玉案进一步提出一个问题,怎么防止百姓的个人信息轻易被犯罪分子获取?这里面或许有内外勾结,把公民信息拿出来买卖;也有不设防而引发的信息丢失被盗,收集了信息却没有好好保管。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被要求提供各种的个人信息,但是收集的一方真的有好好保管起来吗?如果没有保护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或者可以说这样做本身就是一种渎职。
现在需要的是,用技术手段加上责任制来解决这个问题。责任制是指,盗用百姓信息是犯罪,没有保护好信息也是犯罪。再来还有技术手段。我们的科技在不断进步,犯罪分子有办法,我们针对犯罪手段的打击手段也应该升级出相应的科技手段。如何用高科技手段来严格保护百信的信息已经成为一个课题。
任何单位不能要走了信息只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而不去理会信息的安全问题,甚至我们的高科技公司不能只是研究可以赚钱的手段,同样要研究对于打击犯罪的手段,过去多少年,这两方面,我们看到的发展是很不对称的。
发生了这么多电信诈骗,电信公司到底用了多少新技术和科研力量放在反诈骗的工作上呢?如何查出这些犯罪分子实际上不是做不到的。但是却没有投入到上面。加强责任加上技术手段,不能让徐玉玉案一再发生。
(2017-07-21)
作者:高亚洲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说到这个案子,就不得不重提去年暑假的那起悲剧——2016年8月,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临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全部学费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客观来说,一起金额不到一万元的诈骗,造成当事人的猝死,有其偶然性。但是,这起悲剧确实把电信诈骗之害,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处。义愤之下,对诈骗者的痛恨自不待言。
情绪归情绪,当这个事件进入司法途径,无论它曾经受到什么样的关注,它仍然只是一桩诈骗案。借助于案件的公开审理,徐玉玉案用法律的语言向所有关注此案的人,呈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也让我们看到利令智昏者的曾经疯狂,以及辩控双方的理性交锋。
此案在昨天并未做出宣判,我们坚定地相信,作恶者终归会领受应有的惩罚。事实上,站在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均表示了认罪悔罪,这些也算是能告慰徐玉玉的在天之灵了。
当然,与告慰亡灵、对罪有应得的拍手称快相比,关注此案的更大价值在于,如何防止此类悲剧的重演。在此起彼伏的电信诈骗案后,我们首先看到了司法建设的跟进。今年的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最大亮点在于对刑法打击该类犯罪的抽象化法条进行了具体化——明确和细化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为司法精准打击提供了法律基础。于今年6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同样为保护个人信心提供了司法兜底支撑。
不得不正视的是,司法建设的跟进,并不意味着从此“天下无骗”。电信诈骗依然在以各种形式上演,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就在近日,重庆市一高考考生的家长接到了类似发放助学金的诈骗电话,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阻断了诈骗的发生。
正如我们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我们同样阻止不了心术不正者的“利令智昏”,这是否意味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悲剧就无法避免了呢?我们或许无法苛责没有悲剧重演,但是,当一桩公共事件延伸到公共治理的语境中,我们或可以苛求治理层面的积极发力。比如如何增加法律的震慑力,比如如何提升网络空间的公共安全,比如电信供应商如何规制非法用途等等。我们相信,如果法律有足够的震慑力,网络空间有足够的安全,是可以让那些心术不正者“不敢、不能、不想”胡来的。
愿徐玉玉案后再无类似的悲剧,在现代文明进程中,我们愿用时间和耐心等待愿景的实现。而在当下,高考刚过,类似徐玉玉式诈骗估计又要蠢蠢欲动了,此案最现实的提醒在于,请各位考生和家长务必谨慎小心,当然,蠢蠢欲动之时,正是重拳治理之机。(高亚洲)
(2017-06-28)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 王梦遥)今后,个人信息保护再添利刃。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本次公布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颜茂昆解释,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他说,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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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被提公诉。记者17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经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于4月17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信息传到了徐连彬耳朵里,几天未出门的他,一大早就穿上厚外套出了门。他想在社区里听听邻居的意见,也想顺道去买点感冒药。
“好事,好事!感觉马上就要讨到公道了。”他说,他把这个信息告知了孩子母亲,孩子母亲也很高兴。
“接下来,等感冒好一些,我又要出去打工了。”徐连彬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现在心情还行,有盼头”。
徐玉玉父亲称已接检察院审查通知:望法律给公道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个52岁的父亲,在女儿被诈骗致死后,一度悲痛欲绝,数次对外强调,“我们不需要赔偿,就希望法律严惩犯罪分子”。而现在,他的语气有些缓和,“我们相信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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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案人员多,作案地域广,侦查难度大,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确保案件顺利办理。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3月2日报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