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置車輛卻被原車主開走?法院判決售車人擔責!

因二手車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不少,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時稍有不慎,糟心的事情就可能會接踵而至。近日,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吳某(化名)返還原告李某(化名)車款59000元、賠償費5794.43元,共計64794.43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乙方)與被告吳某(甲方)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向吳某購買一輛二手貨車,車款為59800元,吳某讓價800元,合同簽訂後,李某向吳某支付購車款59000,吳某將車交付給了李某。李某購買該車後,購買了車輛保險5794.43元,之後,李某將該車放在周某(化名)的修理廠進行維修。第二天早上,周某發現該車失蹤,立即向派出所報案,經辦案民警調查,該車被車輛登記所有人某汽運有限公司開走。原來,早在2017年,該車就被該汽運公司租賃給了張某(化名),後張某自行將該車輛變賣,經幾次變賣後,該車最終被李某購買到。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將不具有合法權屬性的財產出售給李某,造成李某購買車輛後被車輛所有人開走,導致李某的財產造成損失,吳某不具有該車的合法所有權,將該車出賣給李某,違反了合同“甲方確保車輛的合法性,擁有車輛的全部產權及完全處置權,確保車輛無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法院封存或相關的債務、債權糾紛以及其它項權利登記”約定。現該車被車輛所有人自行開走,李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吳某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1.購買二手車的時候,要核查車主的身份信息,比如出售方是否為車主本人或者與車主有何關係等,最好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車輛;

2.通過機動車駕駛證,可以清晰地看出該車的交易、過户記錄,第一時間避免購買到多次易主的“問題車”;

3.結合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核實出險情況,考量二手車的“前世今生”。

4.消費者還應明確購車合同上的相關約定,以免日後出現糾紛時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江西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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