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踢球致人受傷 該不該承擔責任?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綜合

據廈門電視台報道 參與足球、籃球等對抗性較強的運動,球員常常容易受傷。如果在運動過程中,導致他人受傷,要不要承擔責任呢?近日,湖裏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為踢足球致人受傷引發的糾紛。一起來了解一下。

李先生是一位足球愛好者,假期週末經常會約上朋友一起踢踢球。前不久,在一場足球友誼賽中,他與對方球隊的一名球員張先生,因為搶球發生肢體接觸。李先生摔倒在地,疼痛得無法起身。之後,經送醫後診斷為左臂粉碎性骨折。因為做了鋼板內固定手術,幾個月時間內,李先生的生活都難以自理。事情發生後,李先生多次找到張先生,想要協商賠償事宜,但是遭到了拒絕。於是,李先生將張先生告上了法庭,並主張對方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近13萬元。

湖裏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曉華:原告(李先生)自身是認為,被告(張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的過失,所以想要求被告承擔50%的責任,那被告認為他是正常地參與這場比賽,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在法庭上,李先生表示,當時對方球隊比分落後,張先生帶着情緒踢球,是故意犯規動作,所以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張先生表示,事發當天,他們踢的是友誼賽,不會追逐比分或名次,他並沒有故意衝撞。此前,他之所以不同意與李先生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對方几次提出的賠償數額都太高了。

湖裏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曉華:原告在這個案件當中,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它的主張,被告提供了反證申請了兩位證人出庭,這兩位證人都是當時在足球比賽現場的球員,他們的證言可以證實被告在當時,屬於足球運動規則範圍內的一個身體碰撞搶球的這個行為,所以應該認定,是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李先生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對於體育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損害,應當具有合理的預見,除非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不應由他人承擔責任。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先生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雙方相撞的事實以及張先生主動表示願意適當補償,法院最終酌定張先生向李先生補償6000元。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因體育運動受傷的事件時有發生。《民法典》中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自甘風險”原則。

湖裏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曉華:符合這個高風險性的文體活動範圍,且他是自願參加的,那麼原則上是適用自甘風險原則,除非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否則無權要求對方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