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滑雪事故,雙方都受傷!為何三方擔責?
北京冬奧會的舉辦,極大提升了冰雪運動的羣眾參與度。在享受冰雪運動帶來的樂趣的同時,公眾也應該對運動中出現意外傷害的法律問題加以瞭解。因冰雪運動意外傷害往往存在多重因素疊加、瞬時性等特點,容易因為事實判斷分歧等引發法律糾紛。北京西城法院結合典型案例對冰雪運動中遭遇意外人身傷害的責任分擔問題進行以案釋法。
資料圖 張存 作圖
據統計,2019年至今,北京法院共審理涉冰雪運動人身侵權案件93件,其中滑雪佔82.8%。吳先生和李先生的糾紛就是其中一起。
吳先生和李先生在滑雪場滑雪時發生接觸後摔倒,雙方都受了傷。吳先生全身多處骨折致殘。因滑雪場監控距離事故地點較遠,無法清晰還原事故發生的細節,且雙方對於碰撞的原因各執一詞,導致事實認定困難。
吳先生説,李先生從雪道高速下滑,因未能控制速度和方位,從後側撞到他,致使他倒地受傷。滑雪場沒有盡到充分的保障義務,應與李先生共同承擔責任。
李先生辯稱,出現這次事故是因為吳先生沒有選擇安全線路,從側後方撞到自己,違反了國際雪聯滑雪準則,因此吳先生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滑雪場則認為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及安全提示義務,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視頻中雙方滑行姿態看出,李先生從雪道上方S型滑行,水平高速度快。此時,吳先生在雪道下方滑行,速度較慢,且橫穿雪道。從滑行速度考慮,速度較慢的吳先生無法超越李某。因此認定事故為李先生從側後方接觸吳先生,導致雙方倒地受傷。
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按照“後方避讓前方”的原則,李先生未及時減速避讓位於前方的吳先生,對造成吳先生損害的結果存在過錯;此外,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吳先生長距離橫穿雪道,增加了安全隱患,影響後方滑雪者滑雪線路,對意外事故也存在過錯。
另外,法院認為,針對滑雪運動的風險特點,滑雪經營者應積極通過設備巡檢、安全事項告知、場地巡邏疏導等措施保障滑雪者安全,而此案中滑雪場在事故發生前未發現有雪場安全員在雪道內進行巡邏,疏導不同水平的滑雪者,對此滑雪場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由李先生承擔事故50%責任,吳先生承擔20%責任,滑雪場承擔30%責任。
法官提醒,冰雪運動有風險,場地經營者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排除一切風險隱患、保障消費者運動安全;冰雪運動者應當做好自我保護工作,選擇與自身能力匹配的運動及場地,聽從場地引導、掌握基本場地安全規則和常識,防止自陷風險,同時及時投保相關運動保險轉移意外風險,努力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孫瑩 通訊員 樊創
流程編輯:U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