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陳某清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這是開啓長江“十年禁漁”以來,該院審理的涉及被告人人數最多的水產領域違法犯罪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長江禁漁期內,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等十餘名被告人分別使用鐵質漁船、電拖網設備、禁用漁網等捕撈工具,在黃石、鄂州、黃岡等長江水域禁漁區實施非法捕撈作業。此外,在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漁船中查獲一條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胭脂魚。上述被告人非法捕撈方式捕獲的漁獲物由被告人陳某清、蘇某某、陳某峯收購,而後銷售至黃石城區及周邊縣市等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陳某清等十六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間進入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非法捕獵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當以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就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自願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由被告人共同購買鯉魚、鰱魚等魚苗種。協議內容現已履行完畢。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據悉,自2020年1月1日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以來,儘管沿線非法捕魚亂象得到明顯遏制,但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然猖獗。為確保“禁漁令”鐵令生威,該院將嚴格貫徹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長江禁捕工作主題,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犯罪活動,斬斷非法捕撈、運輸、銷售等利益鏈,形成“不能捕、不敢捕、不想捕”的強有力高壓震懾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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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黃石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