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購買防癌醫療險,患癌卻被拒賠?法院這樣判

摘要:購買老年防癌醫療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當事人未告知患有慢性支氣管炎拒賠……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近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曹凘源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購買老年防癌醫療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當事人未告知患有慢性支氣管炎拒賠……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近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本案中,當事人李大爺的兒子為李大爺購買了老年防癌醫療險。年事已高的李大爺在投保時患有慢性支氣管炎,但保單中,要求當事人所作的健康告知內容未載明“被保險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氣管炎”相關條款;決定投保時,保險銷售人員也未詢問李大爺支氣管炎相關的疾病史。

保險期間,李大爺被診斷出罹患氣管腫瘤,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公司以李大爺在投保前患有慢性支氣管炎並做過CT,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償並解除保險合同。李大爺遂訴至成都高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繼續履行保險合同並理賠醫療費。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投保人對保單中列明的條款有告知義務,對於未列明的自身疾病説明條款,則不負有主動告知義務。

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將被保險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氣管炎列為告知事項,且在承保時未主動詢問,因此李大爺沒有主動告知義務。遂判決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醫療費。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

近年來,老年防癌險在養老及醫療領域發揮着一定的社會作用,但其審核條件較為寬鬆,出險概率高,矛盾糾紛也隨之增加。

法官提醒:

1、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將保險公司詢問事項如實告知,防止保險公司解除合同並拒絕賠償,切實保障自身利益;

2、 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將相關保險事項仔細詢問、清楚釋明,並做好證據留存;

3、 被保險人在出險後應妥善保存病歷、支付憑證、診斷單等相關證據,確保順利完成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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