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起訴兒女,稱10年沒給過贍養費。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1月13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老人子女分別給付10年贍養費1萬元,並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
七旬老漢邢某某因兒女未履行贍養義務,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索要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贍養費總計10萬元。案件受理後,法院本着案件中涉及親情倫理,決定先進行訴前調解,指派人民調解員對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但是邢某某的兒女卻不同意,他們認為在這10年裏,一直都在履行贍養義務,逢年過節都會去邢某某的住處看望,並且每年會給邢某某3000元。鑑於雙方存在較大的爭議,案件進入審理程序。
在審理中,邢某某表示這10年裏自己體弱多病,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老伴去世後,一直獨自生活。邢某某的子女認為父親現在每月有1000元養老金,而自己生活也很困難。邢某某的兒子只是個小個體户,每月收入也不過2000元;女兒在超市打工,每月收入也只有3000元,還要撫養正在上大學的兒子。他們二人同意以後分別按着每月300元來給邢某某贍養費。但在這10年期間,已經以各種形式履行了贍養義務,不同意支付以前的贍養費,但並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
邢某某表示這10年間子女逢年過節期會回來看自己,但是沒有主動給過生活費、醫藥費,考慮到子女也困難,自願將10年前的贍養費減免到每人1萬元。
後經審理,法院認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此項義務不因父母有穩定收入或子女經濟困難而有所免除,考慮到當事雙方的情況,及十年間物價變化等因素,判決被告邢某某的子女分別支付2009年1月年至2020年1月的贍養費1萬元;分別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分別承擔邢某某的醫療費。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上述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有穩定收入或子女生活困難,而當然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可根據父母養老收入、身體情況,並結合子女的勞動能力、經濟收入、家庭情況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贍養費用。
此案中邢某某的子女未能提交證據證明10年間完全履行贍養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根據刑某某的訴請,判決子女分別給付10年間的贍養費1萬元。同時,考慮到物價變化、雙方的相關情況,判決子女分別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
通訊員 劉雲飛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