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注意!不應當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等

  中新經緯4月21日電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1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提到,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應當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等國家禁止在餐飲業使用的品種。

  《公告》指出,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並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使用原則、允許使用品種、使用範圍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規範食品添加劑管理。餐飲服務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將食品添加劑管理情況作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重要內容。

  《公告》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衞生規範》(GB 31654)規定,制定並實施食品添加劑採購控制要求,採購依法取得資質的供貨者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採購時按規定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資質證明覆印件。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GB 31654規定,設專櫃(位)貯存食品添加劑,標註“食品添加劑”字樣,並與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等分開存放。按照先進、先出、先用的原則,使用食品添加劑。存在感官性狀異常、超過保質期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採用稱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規定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品種以外的食品添加劑的,應當記錄食品名稱、食品數量、加工時間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開封后的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在容器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期限,並保留食品添加劑原包裝。開封后的食品添加劑應當避免受到污染。

  《公告》強調,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應當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等國家禁止在餐飲業使用的品種。

  《公告》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承諾規範使用食品添加劑,倡導採用適當方式公示餐飲食品加工製作時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公告》強調,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公告》要求,規範食品添加劑管理。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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