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兼職應當獲批且不得領取報酬
本報訊 記者蒲曉磊4月26日,監察官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應當依法免除監察官職務的情形。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提出,草案一審稿列舉的情形不全,應當增加兜底規定。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一規定。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監察官“非經批准不得在監察機關外兼職”。有的專家提出,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監察官經過批准兼任社會職務的,也不得領取報酬。對此,草案二審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監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專家提出,“成長地”的表述不夠明確,建議與公務員法規定的地域迴避制度表述一致。對此,草案二審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