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8日訊 記者張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14條,主要包括法律依據、申請主體和程序、審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間、文書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其中明確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屬性,規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行為保全。在生態環境保全裁定基礎上製作單獨的禁止令予以公示,既體現了行為保全制度的一般特徵,又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特殊需要。
《規定》明確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請主體,其中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損害或者損害風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規定》提出,在提起生態環境侵權訴訟時或者過程中可以申請訴中禁止令。同時,考慮到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的緊急情況,在提起訴訟前可以申請訴前禁止令。
據介紹,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此基礎上,《規定》細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綜合考量的因素:一是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是否被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而仍繼續實施;二是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三是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產生的不利影響;四是申請人的訴求應有基本的依據等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